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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杰:“三超”行为应入刑

发布时间:2015-02-01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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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快速发展,尤其是机动车、驾驶人的数量增长很快,与此同时,公路交通运输日益繁忙,交通压力与日俱增,一些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只重效益,不重安全,导致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三超”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13年以来,全国政协委员施杰持续呼吁推进“三超”问题入刑。施杰向记者举例说,2013年12月8日,成自泸高速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16车相撞,7人死亡23人受伤,而导致这次车祸的罪魁祸首,则是一辆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罐式挂车。这辆车准载28.68吨,但事发时,实载货物60余吨。2013年2月1日,甘肃宁县发生特大车祸,18人死亡,32人受伤,肇事车辆为河北省衡水市运输公司客车,该客车核载47人,事发时,实载54人。

  “这些交通事故都是典型的车辆超员造成的,这些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已经成为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痼疾顽症。”施杰说。在明知“三超”极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为何这些司机仍然置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施杰认为,固然有客运企业监管责任不落实、客车安全性能亟待提高、驾驶人文明素质和安全意识不高等方面因素,但现行法律对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责罚不相当、违法成本过低是造成违法行为多发屡发的一个重要原因。还有一个更主要的原因是“三超”与经济利益挂钩,如果不超速,不超员,不超载,这些驾驶人员的收入必将下降,无论是生存危机还是“三超”带来的生命危险,都是这些驾驶员无奈、悲惨的选择,可是大部分驾驶员仍抱着侥幸心理选择了“三超”。

  既然威胁到公共安全,法律就不能放任其存在。施杰建议,对于客货运车辆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的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员及车主予以顶格处罚,甚至可以针对客货运车辆出台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即对具有“三超”行为的客货运车辆车主进行高额罚款,对驾驶员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扣除12分的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驾照。

  “建议将客货运车辆驾驶员多次超速、超员、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施杰表示,建议将“三超”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并不是指一旦客货运车辆发生此类行为就一概入罪,而是同一客货运车辆的行为同时满足超速、超员、超限超载中的任意两个时,且客货运司机因超速、超员、超限超载受到行政处罚超过一定次数的,则纳入危险驾驶罪进行处理,而对于具体的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情况则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作者:汪俞佳     责任编辑:qichun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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