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农村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频发,对我国农村社会的稳定构成了极大的危害,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如果不能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农村群体性事件,必然会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
一、农村矛盾预警中存在的问题
1.当前一些农村群体性事件处理过程中当地政府偏重事中忽略事前预警。在应急管理中,政府重在强调危机发生后的有效处理,对预警阶段缺乏系统的评估与考察,不能从源头及本质上把握事件走向,往往花费大量成本被动应战。在富有村事件发生之初,事件的源头在土地,政府有关部门对事件是可控的,警示信号也很明显,但是政府忽略了预警的重要性,失去了预防事件演变的最佳时机。
2.预警信息机制不完善。有效信息是管理者做预警决策的基础。预警信息机制的不完善表现在预警信息不对称,无论是纵向的官方等级传播方式,还是横向的部门间规章制度的传递,都会由于层级节点过多或部门间的竞争而导致信息过滤或冲突,最终到达上级的信息不够全面。
3.预警机制运行失灵,事件处理保守迟滞。预警机制的失效主要体现在:预警机构不统一,我国预警模式是不同的危机按照属性归属不同的部门、行业管理。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容易导致各部门、行业之间相互争功诿过等,影响到预警和应急效率;预警系统不完善,加之主观上预警人员的消极懈怠往往使事件处理保守迟滞。
4.预警机制法律不健全。我国应急预案偏重于事后处置,对事前预防和控制的研究匮乏,且现有的所谓预警法规,只是一些针对具体事故应急出台的,对重大群体性事件适用性差,滞后性强。从形式上来看,应急法规多以条例出现,层次不高,在出现重大危机事件时,很难顺利地协调各方;从内容上看,应急法规条例多分散在法律制度中,内容抽象,对于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预警机构、预警程序等没有详细的规定,可操性不强,严重阻碍了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的建设。
二、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机制构建的建议
一是建立群体性事件预警制度机制。建立预警管理系统,要不断强化县、镇、村(居)三级预警工作,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各村上报的预警信息和信访案件,做好矛盾纠纷的登记、分析和处理。聘请村级预警信息员,定期开展农村基层矛盾纠纷大排查,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纠纷。选优配强组级信访联络员,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群众思想工作,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的社会动态,并向村级预警信息员发出纠纷预警。
建立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官员干部洞察危机信息能力、分析制定对策的能力,提高民众的预警意识及应急能力使预警工作更具规范性、严密性。
二是健全排查机制。排查是获取纠纷预警信息的基础,县、镇、村(居)对重大项目建设中可能引发的纠纷,农村季节性纠纷、重点部位区域存在的纠纷隐患,认真梳理排查,扎实做好排查工作。随时把握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要对农村季节性矛盾纠纷排查;重大项目推进可能引发的纠纷排查;重点时期、重点人、重点部位进行排查。
三是建立矛盾分析研判预警机制。分析研判是保证决策措施正确、纠纷有效处置的关键。通过定期的研判分析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县、镇矛盾分析研判的质量。及时研判有可能激化、引发越级上访、引发群体性纠纷、社会影响程度大的信息,制定工作的措施和对策,不断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
四是畅通民意“诉求”。健全利益表达机制,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积极疏导的方针,积极主动的去办理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积极主动的去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做好信访工作,把发生在群众之间的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做到息诉止纷,怨解事了。
坚持以各种利益主体的表达权为基础,建立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团体的民意汇集功能和民情反映功能,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民情汇集功能和民意表达功能,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提高网络舆论的引导能力和网络问政的沟通水平,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引导社会各群体通过对话、协商、谈判来调节利益关系,学会以民主的方法,按照民主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是健全回访机制。对已办结的信访矛盾纠纷,做到谁办理谁回访。对一般性群众纠纷,实行次日回访制度;对土地历史遗留信访积案以及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实行座谈和月回访制度,掌握当事人思想动态,并做好思想工作,确保不发生重访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