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建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经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施行十余年来,对管理、规范全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起到了应有和积极的作用,但这期间,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非常迅猛,智能手机等无线终端的广泛应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无论从网络设备硬件、软件,还是互联网网络技术等等,都有日新月异的变化,回头来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现在的技术条件和环境变化。
近些年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和超时通宵营业的问题已是中小城市和县城及乡村网吧的普遍、老大难问题,由此带来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买卖吸食毒品、入室盗窃等等刑事案件多发,全国两千多个县级文化局对本行政区划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效果大多存在此类问题,能简单的归结为无法可依、执法不严吗?不是,当然县级文化局有许多行政不作为、人员编制少、交通条件差、技术手段落后等等主观上、客观上的原因,通俗的说,网吧通宵营业就会容留一些无业、游手好闲、昼伏夜出之人,凌晨之后出来寻衅滋事、入室盗窃、盗抢机动车及其财物等等,但要求文化管理稽查人员经常在24时之后行政执法根本不现实,而每次24时之后对网吧的执法检查须协调公安、工商联合进行,全国有多少县级文化局每年进行过24时之后的行政执法无从统计,个人认为应该不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第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根据以上原条款和现有技术条件建议将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由电信管理部门责成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即各地电信、联通、移动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每日24时起断开网络链接,在每日8时起恢复网络链接,同时增加对不严格执行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