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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5-06-08     来源:2015年全国两会委员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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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三十年来,尽管国家一再提倡要大力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然而严峻的客观现实却难以令人满意。导致我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量有价值的职务成果难以转化为生产力的原因很多,其中最核心的一个就是职务科研成果的“三权”(即“所有权、处置权、转化收益权”)在归属与转化运作上存在着矛盾。职务科研成果本质上是属于国有,但多则落户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特定的公立单位。由于我国在制度设计上,国资管理部门并没有授权科技成果的落户单位可以自行处置“三权”,加之,成果的落户单位又不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是企业),因此,实际拥有职务科研成果的特定单位,既没有意愿和动力,也没有途径和能力去实现职务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商业化;而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又缺乏相关的权利。因此,我们认为,如何合理解决科技成果所有权问题,充分体现科研人员的创造力价值,对于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促进科技转化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认真借鉴国际的成功经验,为解决我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难的问题提供思路

  我国目前面临的科技成果转化难问题,在1945年到1980年的美国也出现过。二战之后美国加大R&D投入,但大量科技成果并未带来高科技工业的发展。原因在于: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产生的专利权由政府拥有,复杂的审批程序导致专利技术很少向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转移。也就是说美国政府虽然掌握了专利的拥有权,但是却没有动力和能力去实现专利的商业化;相反,私营企业虽然有动力和能力来实施专利的商业化,但又没有使用专利的权利。因此,截至到1980年,美国联邦政府所持有的专利,被转移到工业界进行了商业化的还不到5%。

  1980年美国颁布了《拜杜法案》,其实质是将用纳税人的税款所资助的研究成果所有权,赋予具有创造力的(企业)私人、私有和私营机构进行商业化,而纳税人则通过科研成果商业化产生的税收、以及商业化所提供的新的就业机会而受益。《拜杜法案》实施后,对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提供了强大动力。该法案的特点在于:通过制度安排,为政府、科研机构、产业界三方合作,共同致力于政府资助研发成果的商业运用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激励,由此加快了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步伐,也彻底解决了美国科技成果转化难的问题。美国的进展也影响了日本、韩国及我国的台湾地区,这些地区也颁布了类似的法律。

  二、高度重视我国高校的改革实践,积极探索“分割职务发明专利权”的方法和途径。

  在调查研究中,我们了解到值得注意的一个案例——国内X高校有一项由教授团队完成的职务发明成果。这项成果的系列专利权由“高校”持有。但成果完成后数年内却在高校内部被束之高阁,未能实现转化。后来,一家企业在研究了该项职务发明的内容后,表示愿意来实施成果的转化,但先决条件是完成这项成果的教授团队,必须全程参与成果转化的相关工作,并持有属于一定数量的成果产权股份——因为企业认为只有把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其拥有者(国有单位)、发明者(教授团队)、转化者(企业)的利益有机联系起来,才能有效激发各方,进而确保企业的成果转化投入,不会因难以吃透该专利的核心技术而付诸东流。

  为了突破这个难题,该高校和企业在认真学习我国现有法律、政策,借鉴美国《拜杜法案》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就如何“将职务发明专利权分割给发明人团队,在本校的大学科技园内进行了大胆的的探索,摸索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和途径。

  1.该案例的具体操作方式和过程:

  一是由“科技园”向“学校”提出申请,与“学校”签定专利转让协议,将“成果”系列专利权变更到“科技园”名下,然后由“科技园”出具证明及申请变更材料,将“成果”系列专利的产权进行分割,变更成为“团队”与“科技园”共同持有。

  二是对“成果”进行评估与作价。并将作价后的成果进行产权分割,明确“科技园”(学校)和“发明人团队”各占一定的比例(例如,各占50%),然后,再将作价和明晰产权后的科技成果,以股份制的方式与“企业”一道进行合作转化。这样一来,就有效调动了各方的积极性,并且取得了积极的明显的成效。2011年,由该项成果转化形成产品的销售收入已达到1亿多元,2012年近3亿元,同年北京长城证劵进入“企业”进行股改,“团队”股份估值已达3000万元,“企业”目前已进入IPO准备阶段。

  2.该案例给我们的启示:将职务发明专利权分割给发明人是有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的。

  A、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依据这一规定,本案例所涉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规定:科技成果评估作价入股时,发明人团队可以享有50%的权益。

  B、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等13部委于2012年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四节第四条规定:“鼓励单位与发明人约定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对于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单位可以与发明人约定由双方共同申请和享有专利权或者相关知识产权,或者由发明人申请并享有专利权或者相关知识产权、单位享有免费实施权。发明创造获得知识产权后,单位和发明人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三、关于加快我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相关建议:

  1、正视职务科技成果在转化过程中所面临“三权”问题,把改进完善职务科技成果的产权分割问题纳入国家规范管理、法制建设的议事日程。

  2、重视国内高校在探索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形成的实践经验,组织力量研究出台“分割职务发明专利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并有序开展与之相关的改革试点工作。

  3、进一步修订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法》。特别是借鉴国内外的相关实践经验和有效办法,从解决职务成果所有权问题入手,调动多方积极性促进成果转化,探索建立适合我国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办法,推动和落实创新驱动战略,服务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作者:王康     责任编辑:qichun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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