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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亟待维护

发布时间:2015-08-11     来源:民进淮安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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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及征地拆迁补偿问题日益突出,农村妇女尤其是离婚妇女和出嫁女的土地权益损害非常严重,其原因复杂多样。

  存在的问题有:  1、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及补偿费分配方式管理不规范。一是妇女失地和一人双份地现象同时存在。二是对妇女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随意性大。农村妇女能否分得土地补偿款,由村规民约、户主代表会决定,即是同村同等条件下,往往也有不同的分配结果。  

  2、上访形式和内容多种多样。此类案件大多为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上访的内容主要是婚姻状况的变化使农村妇女失去土地:一是出嫁女承包地被强行收回。占妇女土地权益上访案件的65%。主要表现为出嫁女娘家土地被收归集体,而嫁入地又未分到地。二是离婚、丧偶的农村妇女土地被强行收归集体。有的离婚后不论妇女是否能够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获得土地,原有土地都被收回,有的回到娘家后,村里只给本人上户口及发放承包地,却不给其抚养的子女上户口及发放承包地。三是男到女家落户的村民,其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

  3、 行政协调基本不起作用,法律维权步履艰难。一是起诉时被告不应诉、不出庭。二是胜诉容易,执行难。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赋予妇女,包括广大农村妇女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男尊女卑”等封建观念在我国农村根深蒂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分配权和股份分红权,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此,建议:

  一、加强政策法律宣传,营造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良好氛围。各级妇联、宣传、农业部门要运用媒体、专题培训,开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增强基层干部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引导广大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维护自身合法的土地权益。

  二是做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落实好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各级妇联组织要纳入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在入户调查中摸清家庭成员尤其是“出嫁女”户籍变动情况,在户主签字审核的环节上依规做到民主协商、男女平等,农村妇女同样可以作为户主进行签字确认,在登记簿和经营权证书中妇女作为共有人进行记载,做到“登有其名、名下有权”。

  三是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好农村妇女土地流转收益。依托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开展土地流转信息发布、合同鉴证和政策咨询等服务,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实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制和登记备案制,遵循土地流转综合指导价,避免擅自改变土地流转用途而引发矛盾,确保农村妇女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权益不受侵害。

  四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农村妇女维权信访纠纷。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强化人员队伍培训,形成“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多元化的纠纷调处机制,突出涉土信访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及时地将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作者:徐培华     责任编辑:qichun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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