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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知识付费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0-04-26 来源:民进重庆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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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付费,是一种满足自我发展的需求购买信息内容和服务的一种互联网经济模式。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知识付费成了我国国民获取知识和信息,丰富工作和生活的重要途径和方向。从2016年开始,喜马拉雅、得到、知乎、微课、千聊、分答等知识付费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崛起,知识付费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期。尤其在2020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全国超过2亿名中小学生在线学习,很多成人也选择在线上进行个人充电、技能学习等。

  然而,中国目前还没有一家真正的以知识付费为主营业务的上市企业,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我国知识市场版权的无序。知识付费行业虽然方兴未艾,但屡见不鲜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却成为令众多知识付费平台头痛的问题:

  一、知识付费盗版行为猖獗。很多需付费订阅的知识栏目只要在网上随手一搜,打着“免费”“低价”字眼的微信号和电商店铺就会跃然眼前,QQ群、微信、淘宝等平台都成了盗版者出售盗版内容的渠道,几百元的培训视频,只卖几块钱,甚至用户关注公众号并进行分享后,还能免费获取盗版内容。盗版导致原创者失去创作动力,让用户难以获取优质内容,一方面粗制滥造的内容影响创作方的品牌形象,另一方面也流失了有知识付费意愿的用户。

  二、侵权主体追踪难度大。对于存在盗版行为的机构,知识付费平台尚能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而对于大量的侵权个人行为,微信等社交平台无法追踪到侵权个人的具体信息,诉讼维权往往得不偿失。此外,侵权行为的处理效果与侵权行为发生的社交平台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也息息相关,有的平台甚至在投诉选项里没有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选项。

  三、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尚不完善。大数据时代有关知识产权数据隐私和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制建设还不健全,虽然我国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有关数据隐私的相关法律法规,但2017年3月15日颁布的《民法总则》并未将数据信息纳入知识产权的客体范畴,我国也尚未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此外,各大知识付费平台虽然开始重视版权保护问题,但仍处于单打独斗的状况,没有形成统一的版权保护机制。

  知识付费行业是互联网时代的朝阳产业,它的可持续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因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快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进程。大数据时代下,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和修改,要制定专门的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或单行条例,为知识产权人提供权益保护。尤其要针对知识付费行业的侵权行为特征和产权人诉求,制定对应的措施,逐渐形成完整系统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二、建立统一完善的知识付费行业规范。一是知识付费行业需建立行业内部统一完善的行业标准,对知识付费行业的定义、范围、付费标准、版权问题、信息沟通机制等等事项都做出标准化建设。二是知识付费平台要从确权、监控、维权、数据挖掘四个方面建立统一的版权保护体系,在推出知识付费项目的同时,制定完善数据隐私保护预案,同时还应对侵权行为进行数据分析,从中得到有价值的信息,以便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有足够完善的证据用来维权。

  三、加大对盗版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建议在知识付费行业建立起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额度。对行业内罔顾法纪盗用版权、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等侵犯他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行为,提高侵权违法成本,通过没收违法所得、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利影响等措施,并对相关责任单位通过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等加以处罚。另外,也可以加大刑事处罚力度,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门槛,以此对社会起到警示作用。

  四、推行网络实名制。知识付费侵权行为猖獗的很大一个原因是网络虚拟背景下,侵权人的虚拟身份追责难度非常大,因此,应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增强网络用户的自我认知及其与自身信息之间的关联性,使知识付费侵权行为的追踪及监管难度降低。

  五、加大网络知识产权执法监督力度。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领导监督,尤其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不仅要调查研究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点,还要加大执法力度,如构建和完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预警机制,建立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风险评估机制,设立重点领域及重点行业的监管机制,建立查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动机制等。

  (作者系民进会员、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先忠,民进重庆市江北区委会专职副主委、区人大代表肖渝妹)

作者:黄先忠 肖渝妹     责任编辑: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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