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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法典》颁布为契机规范推广高空摄像头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0-10-10     来源:民进厦门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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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空抛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经过多年媒体聚焦及群众关注,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民法典》第1254条完善了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规则。一系列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有效预防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以及相关刑事案件、民事纠纷的审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但取证难依然是查处高空抛物的关键问题和难点所在。

  目前各地如深圳、上海、杭州等地许多小区已开始安装高空摄像头,对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由于当前高空摄像头的安装普遍是小区自发行为,资金投入需要业委会表决通过,推进不易;缺乏统一国家标准指引,存在安装不规范现象;安装后管理缺位;有侵犯居民隐私嫌疑等。高空摄像头的安装使用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因此,建议吸取目前各地高空摄像头安装使用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以《民法典》颁布实施为契机,规范推进高空摄像头的设计安装和维护管理:

  一、统一设计标准。建议住建部在《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中,将高空摄像头列入强制性设计的内容,形成设计标准,为后续施工做好前期规划。

  二、规范安装管理。高空摄像头的安装设计建议分类分情况实施:对于新建成的建筑工程,在房屋质量验收时将高空摄像头做为重要设备的分部分项进行竣工验收;对于已经建成并且有物业管理或者自治管理的小区、办公楼,采用政府补贴的方式,根据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加装;对于已建成,但既无物业管理又无自治管理的老旧小区,采用政府补贴免费安装高空摄像头,将其列入社会治安监控中一并管理。

  三、明确责任主体。贯彻落实《民法典》对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范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规定,明确高空摄像头的管理维护职责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保障高空摄像头正常运行。

  四、保护居民隐私。对高空摄像头的仰拍角度要经过调试和设置,保证监控里只能拍到每层楼的窗户和阳台,充分保护居民隐私。

  (作者系福建省人大代表、民进厦门市委会经济城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厦门市规划设计院副院长谢英挺;民进会员、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监管员李艳辉)

作者:谢英挺 李艳辉     责任编辑: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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