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垃圾分类第三方监管考评机制的建议
近年来,各地持续推进垃圾分类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中“对城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度进行监管及考核,加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进程”的要求,不少地方引入第三方监管考评机构,在推进垃圾分类绩效评估和工作落实中发挥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选聘第三方考评机构的不科学性,直接导致考评结果不够客观、公正。在落实管、办、评分离和划清政府部门与专业考评机构的职能边界或者选聘上存在弊端,有些地方政府部门自行考评,或直接聘用与委托方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第三方机构”,或选聘与委托方长期有业务往来的、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或者环卫作业的公司等,存在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自查评分”环节自说自话、自打高分的现象,甚至存在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行为,影响了第三方考评机构考评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
二是第三方考评机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考评指标体系设计不科学。垃圾分类第三方考评是个常态化长效管理机制,考评涉及垃圾分类前、中、后三个阶段的不同考评内容,其中,前期关注政府垃圾分类相关的制度建设、宣传教育、政策保障等;中期关注垃圾分类过程的规范性管理,包括组织保障、协同联动、监督检查等;后期关注垃圾分类的成效性,习惯养成、分类准确率等持续性。纵观目前国内各地垃圾分类第三方考评机构,主要是环卫作业公司、提供软件开发的软件科技公司或者环境工程公司等,真正懂垃圾分类业务又懂统计调查评估的专家寥寥无几,其设计出的考评指标权重未能符合当地垃圾分类工作的重点及阶段性步骤的实际,存在生搬硬套现象,对委托方的垃圾分类工作开展的参考意义有限。
三是对第三方考评机构的监督不力。由于第三方机构的业务存在较强的技术专业性,且委托关系是通过政府公开招投标方式,对资金与绩效管理不能与普通的项目监管一致,不少委托方对第三方考评机构认识不足,对其管理无从下手,只能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对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具体如何进行合同的约定、绩效管理以及违约、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是对考评机构的监管主要难点问题。
为此,建议:
一、出台垃圾分类监管考评管理办法,明确权责和准入。管理办法内容包括监管考评的总体要求、规范第三机构参与(如何合理选择第三方机构、明确第三方参与内容、规范委托合同内容、加强资金与绩效管理)以及制定第三方的违规黑名单等,以便第三方监管考评有章可依、违章必究,推动政府与专业机构各司其职,使整体垃圾分类考评工作朝健康、良性的方向持续发展。
二、建立第三方垃圾分类考评标准体系,提升整体专业水平。确立服务标准,立足于垃圾分类工作不同发展阶段,制定符合不同发展阶段的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建立测评机构的专业标准,提高垃圾分类测评机构专业化程度,考评技术、统计与分析技术、制定专项方案等问题。
三、提高考评结果对垃圾分类工作的影响力,促进科学决策部署。政府部门联合第三方垃圾分类考评机构在考评理论和技术上相互切磋以应对共同问题;遵循垃圾分类考评基本原则,确立垃圾分类行业共同的、清晰的努力目标,将第三方的考评结果及相关意见纳入政府垃圾分类总体考核评价体系中,推动政府充分运用考评结果作为评估政策实施成效、研究制定新政策的重要依据,有力地推动垃圾分类。
四、加强对第三方考评机构的监管。政府在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垃圾分类第三方考评行业环境氛围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第三方的考评机构的监管。第三方垃圾分类测评机构以自身信誉生存,因此政府一方面要明确第三方考评出具的原始数据及佐证材料要具有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另一方面可探索建立第三方考评结果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将第三方机构的相关评价结果对外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评价与监督,对第三方考评中存在重大遗漏和失误的予以警告甚至淘汰、撤销资质。
(作者系民进厦门市委会生态环境工作委员会主任、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高级工程师陈志鸿;厦门市湖里区政协常委、民进福建省委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厦门市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副主任杨喜爱;民进会员、福建省决策资源市场研究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曾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