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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的提案

发布时间:2020-08-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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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教育真正体现了人人享有受教育权利的平等性,是让所有的人包括残疾儿童都能够平等地接受适合其独特需要的高质量的教育。截止2013年底,我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1933所,在校生36.81万人。在这些学校和学生的背后是数量众多的、在一线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们——我国特殊教育学校共有专任教师4.57万人。

  特殊教育教师的稳定和发展对于保障和促进特教事业的健康正常发展至关重要。但是,纵观国家近五年来相继出台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关于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配套实施方案之十一:残疾人教育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政策,虽然都不同程度的涉及到了特教教师,但是一线教师的基础性待遇仍然停留在较低水平。基础性待遇涉及很多方面,最突出的表现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特教津贴的执行:

  一、特殊教育津贴

  特教津贴是对特殊教育学校在编工作人员的一种鼓励性补助。我国从1956年起开始设立,当时的执行标准为,以评定的等级工资为基础另外加发15%。半个多世纪过去了,当今的社会经济状况与建国初期已经是今非昔比,15%的配发比例已经基本失去了鼓励性质。即便这样低的标准,一些地方政府也未能及时执行到位,而一些重视特殊教育的地方政府,将本地区特教津贴标准提高到了25%或30%甚至更高,个别地区还规定,将特教津贴纳入长期从事特教工作并且在特教岗位退休的教师的退休金。但总体来说,因初始标准过低,全国范围内特教津贴的执行仍然是一片乱象。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现在的在校残疾学生残疾情况更为复杂,家长康复要求逐年提高,特教教师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山大。特教津贴的设立体现的是政府从政策层面上对特殊教育的关心,对从业教师的尊重,好事应当办好。

  二、职称评定

  目前,我国的特殊教育教师职称评定是纳入普通教育职称评定体系同步进行的,现有的包括论文发表、课题研究、学业成绩评定在内的职称评定要求,是完全根据普通教育教师条件制定的。对此,特教教师反响强烈。特殊教育在办学体系、教学手段、保障措施、评估标准等方面都有其特殊要求,特教教师的从业资质也不能与普通教育教师相提并论。同步评定有悖新形势下特殊教育师资队伍的锻造与提升,更不利于调动广大特殊教育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另外,在评选中高级职称时要按学校级别和在职教师数量给出参评比例,特教学校获得的比例有时甚至是百分之零点几,连一个名额都不到;在评选特级教师时完全不考虑特殊教育的特殊情况,和普通教育一起先前看向上看,以江苏为例,在职的特殊教育省级特级教师仅南京市有1名,这与江苏特殊教育在全国的领先地位极不相符。众所周知,职称是一线教师从行政及专业技术角度所能获得的最权威认可,关系到工资、晋升、甚至退休待遇,可以说是绝大部分教师终生奋斗的目标,这样一个基础性的问题如不能很好解决,极其不利于教师队伍的稳定。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修订1956年制定的、早已不合时宜的特教津贴执行标准,结合目前社会整体经济状况,参照部分优势地区的执行情况,大幅度提高特教津贴待遇,在未来的养老保障体制里充分考虑特殊教育教师的从业经历,从而稳定特殊教育教师队伍,鼓励广大一线教师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可以考虑吸纳社会资金,建立特殊教育基金,保障特教津贴的足额发放。同时,对特教教师的特教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特殊教育教师职称评定体系单独列出,制定相应的具有专业特色的评定标准;结合职称评定标准,制定独立的特殊教育骨干教师培养、评选条件,以体现“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精神。

作者:     责任编辑:张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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