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手机版

参政议政平台 邮箱登陆

当前位置: 首页>履行职能>参政议政>建言献策

大学生创业税收政策亟待进一步完善

发布时间:2017-05-04 来源:民进厦门市委会

放大

缩小

  近年来各地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政策频出,然而在促进就业创业减免税统计中发现,支持、鼓励大学生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少但并未真正发挥效用。2016年底,民进厦门市委联合海沧区地税等部门多方调研发现,其中症结既有制度设计导致的缺陷,也有执行不畅造成的障碍,这些问题需要深化改革来解决,也需要政府、高校、社会以及大学生创业者的共同努力。

  1、大学生创业税收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税收优惠法律体系不够完整。《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等均为通知等形式下达,立法层次不高,且各政策之间交叉重叠,可能导致适用重复甚至矛盾。

  二是税收优惠政策可操作性不强。首先,在融资、税收和经营等关键问题上,笼统地把大学生创业者与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划为一类,仅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大学生给予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优惠并不合理;其次,现有政策与地方经济特点和大学生创业特点切合度太小,仅以普遍性的优惠,没有突出国家产业政策和大学生创业的重点,如对返乡创业、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等在优惠政策中没有给以突出。

  三是税收优惠力度不够,政策吸引力不足。减免税种较少,主要集中于地方税和所得税:减免地方税收会增加地方财政负担,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地方政府积极性;减免所得税对创立初期收益较少或零收益的企业激励不大。另外,优惠时限短,一般都是在大学生创业的一到五年内,而大学生创业初期的利少亏多,优惠效果不明显。

  2、大学生创业税收政策亟待进一步落实。

  一是政策宣传不到位。以厦门为例,根据团市委在厦门19所高校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完全不了解现行创业政策的占62%,略有了解的占37%,非常了解的仅占1%。主要原因在于政策解读不够,国家出台的税收政策往往过于理论,需要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基础才能理解。

  二是政策执行障碍多。主要体现在:税收减免金额小与申请难度大矛盾突出,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为例,税收减免最高限额仅为一年9600元,申请却要求同时满足学历、时效、经营方式三个条件;税收优惠操作方式复杂,财税〔2014〕39号采用的优惠方式是直接定额的税额式减免,按年度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有时还需在国地税之间互相传递企业所得税剩余额度享受信息,操作不便;申请部门多重,虽然财税〔2015〕18号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要取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的《就业创业证》后,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在衡量投入的时间精力成本和获得的税收收益之后,最终多数选择放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为此,建议:

  一、根据中央部委办相关文件精神,推动地方因地制宜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地方政府制定创业扶持政策要与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紧密联系。各个地方经济发展程度不一、发展方向各有侧重,对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创业税收优惠制度也应随之调整,从而有效引导大学生的创业方向契合当地政府的改革方向。

  二、不断提升政策吸引力。建议进一步改革税收结构体系,适当减少相关税率,并扩大税收优惠的种类,针对大学生创业的不同行业、不同阶段增加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大学生自主创业初期的资金负担。

  三、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创新政策宣传途径,利用微博、微信等网媒开展针对大学生的创业信息、税收政策等宣传报道活动。同时加强对税收政策的解读,通过漫画、插图等喜闻乐见的形式将优惠政策推广传播给大学生创业者。可以将税法宣传与创业教育相结合,在高校的创业课程中加入税收普法教育,使大学生创业者掌握一定的财税理论知识。

  四、减少政策执行障碍。各职能部门明确责任,优化创业合作管理机制,在执行中要避免“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出台配套施行细则,降低操作难度,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以简便易行为原则,减少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同时积极建立大学生创业专门化服务平台,筑起大学生创业者与政府部门、高校与企业之间的桥梁。

作者:刘沛学     责任编辑:qichunlei
Copyright 1996 - 2014 www.mj.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国民主促进会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主编信箱
京ICP备0502631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17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