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在二手房买卖格式合同中增加户口迁移条款
当前,我国大量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存在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就是户口问题。有些人买了房子以后自己要落户时才发现存在户口问题;有些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迁出户口;还有一些人在卖房子的时候才发现户口问题等等不一而足。出现上述种种问题都会产生大量的社会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而二手房买卖通常都要签订标准固定的格式合同,例如盐城二手房买卖都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专门的《盐城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是二手房买卖示范合同的主文中是没有户口条款的,如何解决户口难题?一旦出现户口纠纷,想事后解决,很难解决。所以要事先做好预防,尽量不让纠纷出现,即使出现了也要有解决的途径。
因此建议在二手房买卖格式合同中增加专门的户口迁移条款。通过约定完备的户口迁移条款,逼着出卖人必须把户口迁出,否则要承担很重的违约责任。并且在合同中我们还要约定留有购房尾款,以确保户口迁出。例如可以增加规定:出卖人承诺于交房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妥全部户口的迁出手续。若出卖人未及时迁出全部户口的,则由出卖人按照总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买受人。
作者:刘成荣 责任编辑:qichunl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