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汕头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医持证上岗管理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版)作如下修改: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 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 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笔者认为,按照“第八十一条”规定,现阶段汕头中小学幼儿园校医不管有无持《医生执业证书》上岗,也是非法行医。因为,目前汕头很多学校只有办学许可证,而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方面按照规定,校医上岗必须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医师证书》,而校医无证视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另方面即使校医持证上岗,因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尚未规定诊疗范围,则视为“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因此,学校应明确让无证医生当校医是对学生不负责任的表现,而校医持《执业医师证书》上岗,而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违反国家卫生计生委修正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版)要求。
然而,无证上岗、无证执业这一问题,目前汕头市教育局、卫计局、人社局、财政局、编委等职能部门还存在重视不足的问题。因校医关系到学生的生命安全,应引起高度重视,不能久拖不决,无限期存在。要积极面对,寻找症结,要把他列入重点问题进行整改。因事关人命,重于泰山啊!
因为法律风险的存在,我们必须正确审视事态发展的方方面面细节。如学生在学校猝死发生后,很多家属会认为学校绝对负有责任,但实际上,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判断学校是否应负责。如果猝死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或者学校管理上存在问题,那么应该向第三人或者学校追责。因《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学校责任为更为严格的过错推定责任。只要学生在校期间受了伤害,法律就推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抢救及时,管理恰当,从事实和法律出发在案件中校方没有过错,那么学校是无责任的。
学生在校园发生猝死虽然属于意外情况,学校、学生都无法预测,但学校的第一时间抢救非常重要,这是一种急救义务,医生应该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而学校无证校医即使抢救及时,在宝贵2分钟回天无力,也是证明校方抢救不力的证据,家属将追究学校责任。这些年,汕头中小学生在校园发生心源性猝死屡有发生,学校过错多次成立,要拿巨额款赔偿,学校有限的教育经费承担得了吗?
因此,别让校医急救能力不足成为校园安全真空带,这一问题应引起反思与重视。心脏病很多都是潜在的,等你发现时,就是一个突然的心脏骤停!而校医就是医生,必须具备急救知识,这也是岗位基本要求。而医生持上岗证、执业许可证,则是依法行医保障。这两者缺一不可,由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政府要增加财政投入,使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2008年6月9日发布)规定中小学校卫生(保健)室建设基本标准。
二是汕头市教育局、卫计局、人社局、财政局、编委等职能部门要切实重视学校申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扎实推进各项申报条件落实,杜绝学校校医无执业证行医,别让学校校医管理制度欠缺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真空。
三是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版)相关内容,严把汕头中小学、幼儿园保健医生的准入关,杜绝无证上岗。应允许医院在职或退休医生到学校多校执业,以此弥补校医不足。
四是市教育局每年定期组织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医、卫生老师和保健医生开展两次以上的专业培训和应急救护培训,必须取得市级应急救护师资培训证书,才能上岗。
五是各区教育局要利用暑假期间,组织部分的校医、保健医生到汕头大学医学院及附属医院参加业务进修,提高诊疗水平。
六是市教育局要协调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继续加强学校健康服务管理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努力维护孩子的身心健康,确保校园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