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已离岗的乡村计生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生活补助的建议
自上个世纪70年代,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以来,经过全国上上下下30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人口再生产类型实现了由建国初期的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30年来,实现了13亿人口日推迟4年到来的目标。
可以这样说,七十年代以来,广大计生工作者为计生事业付出了难以计量的辛苦和汗水,为控制人口出生数量,功不可没。特别是工作在我区的乡村两级计生队伍,她们与群众直接打交道,在执行计生政策的过程中,最容易与群众发生冲突,挨骂受气甚至挨打是常有的事。尽管如此,她们却没有放弃,凭着对计生工作的热爱,仍然工作在第一线,苦口婆心地做群众的思想工作,为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现在她们因年龄偏大,已经退出计生队伍,政府给她们的待遇却很低甚至没有。《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第四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员的报酬应当不低于所在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报酬的80%。居民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员应当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社会保障待遇,其报酬不得低于所在县(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据了解,现在岗的村级计生服务员的待遇也不同,而且有部分村的报酬不高,年工资不达2000元,甚至有的村还存在历年工资拖欠的情况。
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不断完善,国家对计划生育家庭于2006年已开始享受奖扶政策。为体现党和政府对计生工作人员的关心,特别是对现在已离岗的乡村两级计生人员,应给她们在生活上提供一些必要的帮助。为此提出如下建议:一、按照有关政策,落实好社会保障和待遇。对1979年以后连续从事计生工作10年以上20年以下已离岗的人员,可以根据其从事计生工作年限和有关规定,可每月享受一定数额的养老金,真正落实好她们的待遇。二、对连续从事计生工作3年以上现离岗的乡村计生工作人员,根据其从事计生工作年限,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