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玩具频出,儿童安全之责必须予以落实
近期,一些危险儿童玩具如“指尖陀螺”、“牙签弩”、“电人玩具”、“玩具气枪”等,在校园周边市场流行,给广大中小学生带来人身安全隐患。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净化校园周边消费市场环境,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危险玩具市场的监管。
一、存在的问题
(一)材质、设计存在隐患。材料方面:有些塑料玩具用劣质废塑料、甚至医疗废弃塑料制作,有些塑料尖锐处未经打磨,容易划伤皮肤;有些布绒玩具填充了“黑心棉”;有些金属玩具含超标重金属物质铅和铬;设计方面:弹射类玩具“牙签弩”存在射程远、射力强的问题,儿童玩乐时易伤人伤己;部分激光类玩具辐射功率过高,极易损伤儿童的视力;部分玩具为了吸引儿童,强调暴力、血腥、恐怖、污秽等内容,给儿童身心成长带来不良影响。
(二)标识不规范。根据现行的《国家玩具技术安全规范》,儿童玩具要有年龄警告标识。对于童车类、电玩具类、塑胶玩具类、弹射玩具类、娃娃类和金属类六类玩具,无3C认证则不得销售。然而现实中,部分玩具生产者对产品的型号、规格、使用注意事项、儿童使用年龄段、安全使用期限、填充物成分及含量等信息未进行详尽标识,甚至有些玩具外包装只有外语标识,使一般消费者无法辨认生产者、厂家及联系方式,有意无意地浑水摸鱼。
(三)存在侵权假冒行为。部分商家为赚取高额利润,抓住消费者“傍名牌”、“蹭热点”及盲目追求“高端、大气、上档次”的消费心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谎称有产品代理权,严重影响合法市场主体的利益和声誉,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整个玩具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售后维权难。儿童玩具目前还没有“三包”等相关政策,使玩具消费纠纷维权难。商家口头承诺商品包退包换,也通常在纠纷发生时以影响二次销售、消费者人为损坏等为由予以推诿或拒绝。
二、建议
(一)制定法律,加大处罚力度。立法部门应制定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生产、销售伪劣、假冒和来源不明等产品的行为,提高罚款的金额,形成有效的震慑力度,使生产、销售商一次违法,就必须付上沉重的代价,最终汰弱留强,引导有实力、重品质、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崛起。
(二)转变管治思维。在打击不法玩具乃至产品方面,部分政府部门存在以罚代管,又或者视一些违法企业为重要的纳税大户,在行政处罚方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视其为地方财税的重要来源。应改变这一观念,做到发现一例,查处一例,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大不作为监察力度,并对违法行为记录在责任人档案中。
(三)强化中低端市场主体检查。中低端市场销售违法危险玩具现象较为集中,故执法部门应将中低端批发零售商,特别是校园周边商店、摊点等销售儿童玩具的场所作为整治的重点区域,并与其他部门配合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查清市场主体是否有合法资质、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标识、假冒侵权等情况,结合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曝光违法行为,督促市场主体整改。
(四)适时适地开展消费宣传。消协应利用“315”、“六一”、“宪法暨法制宣传日”等时机进校园宣传,通过散发宣传资料、发布消费警示、“三无”产品现场展示、帮助制作主题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引导学生科学健康消费;在批发、零售市场集中的地方开辟宣传栏,讲解消费维权知识,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过媒体积极开展 “真假劣” 玩具辨识讲解,引导家长在为孩子选购玩具时,从“看、摸、量、拉”四法入手选购玩具,防止上当受骗和意外伤害发生。
(五)促进行业自律。以行政指导会的模式,引导生产厂家重视产品质量,并对重视企业质量,对当地经济贡献大的企业给予员工培训、税收、补贴等激励措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召开行政指导会的形式,召集较大规模的商场超市经营者进行集中约谈,建议其完善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大型商场和超市建立消费者承诺制、不合格产品即时下架制及召回制,公开相关产品信息、消费争议的处理时限、途径等,增强企业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
(六)织牢监督网络。吸纳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效能监督员,各职能部门经验丰富的退休干部,社区工作者、广大市民、学校师生为校园周边监督员,拓展违法违规线索收集渠道。在市场执法部门的公众微信号上开辟消保专栏,组建消费维权工作QQ群、搭建消费提示短信发布平台,便于监督员及时了解消费维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扩大、织密监督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