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公共场所视频监控和网络直播监管的建议
现时,各地实时监控摄像头拍摄的景象经一些网络直播平台被直播的现象屡见不鲜。由酒店、餐馆到商店、教室、车库……探头几近泛滥,各种各样的网络直播节目让人目不暇接。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最初目的之一是警方威慑、打击犯罪,而且放置在公共场所的摄像头,都有明显的提示,摄像资料也会严加管理,不会侵害公民隐私。但随之而来摄像头安装的“社会化”、“随意化”现象越来越普遍,大众隐私也频频被曝光。这些行为不仅遭人非议,一旦被不法分子非法复制、传播或被商业化利用,极易形成隐患。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全国性法规对个人信息、个人隐私进行全面保护。因此,规范视频监控和网络直播,出台隐私权保护已是迫在眉睫。
建议:一、公安部门应对在酒店客房等场所非法安装摄像头(音频等)以获取、泄露公民隐私的行为加大监管、打击和惩罚力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二、尽快制定并完善《隐私权保护法》,有法可依,才能系统地对隐私权加以保护,产生威慑力。1.规定安装主体的设置权,确定具体的政府部门有权或经授权在公共场所或准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在安装场程序上,建立和完善备案程序。2.规定社会公共领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及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3.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转载或上传当事人的声音及画面,对视频当事人造成隐私或肖像侵害等影响的,可追究视频网站的责任,要求网站停止发布,并限制其直播功能。三、明确公共场所视频监控和网络直播的监管部门,引入行 政监督及相关行政责任。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判决,可对个人、单位予以罚款。四、配合国际社会数据保护立法的趋势,制定统一的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的边界和信息保护主体的责任义务,从顶层设计上织就一张信息安全保护网。此外,以促进“互联网+”发展进程中的数据流通与利用,在社会发展与个人利益以及各种权益之间寻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