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教师法》提升教师准入学历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是一部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规范教师管理的法律。该法于1993年10月颁布,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教师法》规定了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并对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学历要求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取得幼儿教师、小学教师学历要求为中专,初中教师学历要求为大专、高中及以上层次的学校教师需要本科学历。
笔者认为,《教师法》制定于1993年,当时高校尚未扩招,本科学历人员极少,大、中专学历的也为数不多,该法所规定的学历层次人才基本能够胜任所从事的教育工作,也符合我国当时社会发展实际情况。25年后的今天,我国经济得到长足发展,教育水平及国民素质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本科学历不足为奇,大专学历遍地皆是,中专学历的取得几乎无需任何条件。如今的大、中专学历毕业生基本属于学业不佳的对象,其综合素质可见一斑,难以胜任好教育工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迫切需求。国家发展的希望在教育,教育发展的希望在教师,教师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民族未来的长远发展。其他行业如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学历要求都是本科以上,而教书育人、学高为师的教师资格却仅需要大、中专学历。显然,《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要求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不能实现科教兴国的宏伟蓝图,对国家民族深远发展将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应当立即予以修改。故笔者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立即组织调研,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师准入门槛,并提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