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婴幼儿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满足社会需求的建议
目前,三周岁以上的幼儿学前教育,正在朝着普惠性方向发展。2016年,全国36个地区被确定为国家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验区,主要探索扩大学前教育普惠性资源、健全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等,为全国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发挥先行示范作用。浙江的海宁市与杭州市江干区也属试验区,一个以公办幼儿园为主、多种办学体制并存的良好局面正在形成。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0至三岁的婴幼儿教育越来越引起家长的重视,早教需求量不断增大,而针对这批对象的社会办学机构应运而生,但是针对0至三岁的婴幼儿的保育和教育,却缺少规范性的标准和管理办法。举办者只需市场监管局(工商)的营业执照即可办学,事实情况是,如果正式办学的话,还有一个管理人员“保育、教育合格证”问题,场所的消防安全和设施的标准问题,用餐食堂的“食品安全许可”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将会对婴幼儿办学机构和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为此,我们建议:
1.设置标准、出台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政策法规以及各地发展现状,在已经实施的“学前教育条例”的基础上,由省级层面出台指导性意见,由地市级出台管理办法,县市区参照相关标准具体实施。内容包括场地场所、内部设施、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人员配备、食堂标准、监督措施等,消除一切安全隐患,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
2.规范申报、实行审批预检。举办者应有统一的需求项目申报,比如消防大队的防火安全要求,卫计局的保育员培训上岗要求,住建局的住房安全质量评估,教育局的办学许可要求,市场监管局的食品安全许可,当地政府的资源需求评估等,同时,对提出要求的举办者,相关单位应当进行现场察看和预检,不要等到装修结束再去进行验收。
3.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审计。举办者要规范办学行为,无论硬件软件都要符合相关要求,审批者要建立督查员制度,可以招聘社会人员辅助监管,坚持平时巡查与年度检查相结合,坚持督促汇报与明察暗访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既规范办学,又满足社会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