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紧急救助保险 保障“好人法”实施
辽宁省政协委员、民进抚顺市委会主委、新宾县副县长段晓云建议:
被称为“好人法”的民法总则第184条已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该法出台后,在实际操作中,仍遇到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一方面,如果施救者施救不当,或缺乏必要的救助常识,极易给伤者造成更为严重的二次伤害。而根据免责规定,全部伤害只能由受助者承受,这对于受助者是不公平的。
另一方面,一些专家建议出台针对民法总则第184条的司法解释或设立限制条款,明确需同时具备善意、拥有救助能力等条件的前提下,施救者才可享受免责条款的保护。而一旦出台这样的规定,将限制施救者的施救热情,导致“不会、不敢、不信”的现象再次显现。为此建议:
1、设置紧急救助保险等新险种。由政府有关部门与保险公司协商,设置紧急救助保险等新险种。利用福利彩票收益和政府财政拨款,设立救助风险基金,以此作为保费。
2、通过保险手段进行补偿。一旦出现受助者受到二次伤害或救助无效时,通过保险手段对其进行补偿,从而在不影响施救者积极性的前提下,保护受助者的利益。
作者:段晓云 责任编辑:qichunl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