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分类管理背景下湖南省民办教育发展的建议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扩大了我国教育资源总量,满足了老百姓自主选择教育的需求,也促进了教育投入体制改革和办学管理制度的创新,从而增强了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活力。我国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新民促法》)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 修改的核心内容是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实行分类管理,这是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这对于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意义。
自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年来,湖南省民办教育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初步形成包括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基础教育、学前教育、各类文化艺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在内的较为完整的多元化民办教育体系。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进一步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参照省民办教育协会提供的数据,截止2017年底,全省民办学校总数已达1.6386万所,其中高等教育民办高校15所,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315所,义务教育阶段387所,学前教育1.2190万所,文化教育培训机构3452所。全省民办教育学校及机构在校学生282.0484万人,全省民办学校教职工已达24.8175万人,其中,专任教师13.8911万人,体量已跻身全国第一方阵。《新民促法》和《意见》的实施,将对我省民办学校发展带来机遇和挑战。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过去,由于思想认识、政策措施及法制不健全等原因,民办学校一直很难与公办学校取得同等地位,难以实现公平竞争。实施分类管理后,让民办学校举办者自由选择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既可以凸显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公益性,使政府采取更大的扶持力度,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快速发展,也可以使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再遮遮掩掩,保证民办教育在符合公益性的前提下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正常运转,以实现公平竞争。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由于原有的法律法规对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法人治理结构缺乏相应规定,我省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现象较为普遍,资产、财务、经营混乱,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离,势必对这些学校的长远发展带来风险,师生权益很难保障。实施分类管理后,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采取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采取非营利性法人治理结构,通过规范化的决策和管理将能有效控制民办学校发展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同时,《新民促法》和《意见》还强调加强党组织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引领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打破学校发展瓶颈。产权明晰,是企业对外融资的基础保障。以往民办学校不能融资,资产不能上市,不能抵押,融资成为了民办学校扩大规模、提升品质和内涵发展的瓶颈。实施分类管理后,除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能营利外,其他类型的民办学校将不再受限制,教育资产上市融资的障碍将逐渐消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则在各方面将获得更多的政府扶持,师生权益上能够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通过一些调查研究和个人的思考分析,为贯彻实施好《新民促法》和《意见》精神,促进湖南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建议:
1.要着力消除民办教育发展认识误区。以实施分类管理为契机,清理并纠正对民办教育发展的各类歧视政策,完善民办教育管理体制,通过制定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民办学校树立信心,创新发展,在顶层设计上打破部门利益,形成部门联动机制,共同解决民办教育管理体制中的深层次问题。
2.要尽快完善分类过渡措施。按照国家层面的授权和要求,以积极稳妥推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为主线,尽快出齐、出好具体的配套文件,并切实增强配套文件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度。特别是要细化现有学校分类平稳过渡的政策性规定,如现有学校转设所涉及的财务清算范围和组织方式、缴纳税费种类和标准、补偿奖励的额度和取得方式等。按照“特事特办”和“让利于民”原则,最大程度简化分类转设的过程性程序,尽可能减免各种相关税费,以减少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实际负担,降低分类管理改革的交易成本。
3. 要全面落实差别扶植政策。着重考虑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用地提供和收费政策等四个层面具体的支持力度。按照法定要求,尽快完善并落实政府津贴、政府购买服务、学生助学贷款、基金奖励和捐资激励等制度。对于营利性学校也要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并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具体支持。
4.要深入规范行业办学秩序。依法完善民办学校的前置许可登记,日常办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信息强制公开及违规失信惩戒,办学风险预警、防范及干预等制度机制。同时,重点抓好无证办学清理整治,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注重民办学校的内涵建设,提升民办学校办学品位;重点突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作用。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政策法规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合法权益、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作用。
5. 要有效改变民办教育在政府和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合理安排公民办基础教育的比重。当前,对于贫困地区,民办教育是支持当地学位严重不足、化解超大班额问题、提供可供百姓选择的优质教育和举办引领性、超前性教育的重要途径。许多创办于这些地方的民办学校,由于前期投入巨大,学校起点高,引进名校管理体制成为带动当地基础教育的引擎,为当地教育发展带来生机与活力。然而,由于政府对民办教育“又爱又怕”,不敢作为;老百姓既愿意选择却又恼怒于其较高的学费,使这些民办学校举步维艰。实施分类管理一方面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理直气壮办学,政府名正言顺支持,另一方面让营利性学校走向市场,合法盈利,办学者不再囿于经费怪圈。因此,需要政府以《新民促法》和《意见》实施为契机,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正面宣传与规范化引领,加强民众对民办教育的正确认识和情绪疏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