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中介服务行业存在问题、成因及对策分析
近年来,由于单身人士数量逐年增多,且工作、生活压力加大,已难通过自身交际圈实现婚恋,婚恋中介服务渐受热捧,因此引发的消费纠纷也不断增加,据广东省消委会2018年第三季度消费投诉报告数据显示,全省消委会共受理生活、社会服务类投诉6444件,同比增长近一倍,其中,网络情感咨询、婚姻介绍服务类投诉成为热点。相当一部分婚恋中介服务质量欠佳,消费体验不好。
一、婚恋中介服务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主体定位不清晰。由于涉外婚介乱象较多,我国国务院于1994年以通知的形式规定国内婚介机构划一归口民政部门管理,营业前需到民政部门办理许可,2002年政策放宽,营业性婚介机构无需到民政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即可开业,目前,婚介机构除了可以作为商事主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外,还可以在民政部门按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登记部门的多元性决定管理方式的多样化,这种管理体制必然造成管理上的脱节和管理中的漏洞,也不利于统一立法和统一执法。
(二)收费随意性较大。婚介收费市场化无可厚非,但就投诉个案来看,消费者花大钱也未必买到相应的服务,同一服务不同客户收费不一、不明码标价、服务项目不透明等问题比较突出,诚然,服务性行业评价维度较为主观,尤其是涉及情感服务,标准不容易量化,但并不代表可以任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目前情况来看,这些问题在部分婚恋中介机构中比较突出。
(三)资料不真实。婚恋中介为了招徕顾客,往往自称拥有大量客户资源,且客户的条件优越,但事实上,随意拉人充当相亲对象、敷衍了事、虚构征婚者的信息吸引客户消费等不法情形时有发生,使消费者财产、精神权益受损。
(四)服务质量不佳。线上的婚介机构问题主要有:一是个人信息审核不严、造假;二是退款拖延,遇消费者要求退款并终止合同,多拖延对待,或者要求消费者走法律途径;线下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消极怠工,对多次介绍不满意者,商家便不再积极履行服务承诺;二是履职不符合约定,囿于资源不足,随意安排消费者约见不符的相亲对象;三是格式条款较多,侵害消费者权益;四是退款拖延。
二、问题成因
(一)婚恋观的物质化。近年来价值观日趋多元,部分人想通过婚姻实现社会地位的转变,婚介机构“资源多”,又不需要自己多跑路,更有专人帮忙撮合,消费者当然乐于给钱;婚介机构为了迎合消费者需求,不顾自身资源多寡,常作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找婚托等,投诉纠纷也就因此而起。
(二)婚介行业不成熟。1.产业链单一,相当一部分营利性婚介机构只通过个人信息传递营利,没有形成相关产业链,发展后劲不足;2.经营意识落后,停留在“盲婚哑嫁”、“媒妁之言”的封建“媒人”时代,以为促成婚姻即可,缺乏现代经营的诚信原则、契约精神,个人信息真实性、客户诉求在利益面前显得不再重要;3.“店大欺客”,通过自身经济地位,订立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权益;4.多头管理,使婚介行业得以野蛮生长,各部门貌似分工明细,实则对投诉多有推诿,亟待建立统一的法规予以规范。
(三)国标作用不彰。2009年12月,我国颁布实施我国首部《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对婚姻介绍的行业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红娘”资质等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和明确,事实上是法律以外很重要的指导意见,比如规定“应规定服务期限,不应提供无限期或介绍到成功为止的服务”、“要求征婚者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婚姻介绍服务人员应持有相关职业(婚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等)资格证书”等等。然而,这部国标实际效用不彰,监督部门、消费者也无法要求婚介机构以此提供服务,说到底,缺乏执行力。
(四)消费者保护机制尚不完善。缺乏消费指引,尽管近年来婚恋诈骗乱象多见,但乱象的具体信息(具体到机构名称、具体违法行为)鲜有监督部门或媒体披露,消费者因此多次摔倒在同一个陷阱里;缺乏维权知识,消费者往往对价格标示、合同约定、录音录像取证等维权途径不太重视,后期一旦因此发生纠纷,则消费双方各执一词,消费者往往因缺乏有效的证据支撑而难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相关建议
(一)严厉打击虚构个人信息、婚托等不诚实婚介行为。建议通过媒体、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政府网站公布婚恋机构的违法诈骗行为,信息包括违法企业名称、具体诈骗行为等细节;要求征婚者必须实名制注册,个人信息须有可靠证明予以证实,曝光造假者,禁止其进入各类婚介平台注册,该记录列入个人征信系统;督促婚介机构严格核对个人信息真实性,定期抽查,对因虚假信息审核不严导致消费者损失的机构予以处罚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从业机构或个人,禁止涉足婚恋中介行业等等。只有将行业泡沫刺破的情况下,消费者才会发现婚恋中介所谓的“优质”资源并不多,希望通过婚恋中介实现社会地位转变的想法就会改变,有助婚恋观趋于理性。
(二)建立统一规范。市场化并非导致婚恋机构乱象的根源,故某些建议提及所有婚介机构划一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并不合理,因为民众有享受更好服务的权利,婚介也并非只有提供征婚信息一种业务,还有心理咨询、形象塑造、关系维系等周边产业有待开发,这些服务的提供、优化不可能免费,建议将婚介机构重新统一划归民政局主管,统一颁发婚介机构行政许可,取得许可后,营利性的机构需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非营利性的则按原民办非企业进行登记,处罚主管部门为民政局;建章立制,及时对婚恋中介服务行业中消费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标准、服务质量、行业主管部门等予以明确,制定处罚措施,同时细化民政、市场监督、公安、网监等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为部门监管执法提供法律依据;《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可以参考ISO体系认证方式,对符合标准的婚介机构,颁发认证证书,使行业以实现该标准为荣,督促婚介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三)多种措施引导婚介行业健康发展。对虚假信息的大力打击,可能会导致现有产业萎缩,故应引导行业拓宽产业链,对营利性机构,引导其拓宽婚介周边产业,如心理咨询、情感咨询、个人形象提升、礼仪教学、婚后情感维护、育婴育儿等,实现创收;扶持完善婚恋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建设,鼓励会员开展公平竞争,向社会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鼓励行业协会组织婚姻介绍及相关问题的专题调研,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建议和意见。
(四)利用婚介行业推动正确的婚恋观。当前社会风气浮躁,若能通过引导婚介行业传达正确的婚恋观,使婚恋不再单单以物质作为价值判断的维度,则功莫大焉,为此,可加强行政执法、行政指导,破除买卖婚姻、欺诈婚姻等不良风气;指导婚恋机构将正确的择偶观、婚恋观融入心理咨询、关系维护、礼仪教学等业务中,使择偶更纯粹,民风更淳朴,政府对在这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婚恋中介机构,可以广泛宣传其社会贡献,引导更多机构参与其中,推动婚恋理念转变。
(五)建立完善的消费者保护体系。除上述的畅通违法行为公示渠道以外,应要求每个婚介机构(线上线下)在显眼处公开各相关部门的投诉举报方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民政等部门起草规范化的婚介合同样本,供各营利性婚介机构参考,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视情况予以约谈、警告、处罚,形成案例向社会公布;充分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列举常见消费陷阱、消费套路供消费者参考,避免上当,引导消费者提高证据保存意识,增强自身的防范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