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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众急救知识普及力度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9-06-14 来源:民进重庆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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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每年因意外伤害死亡的患者约70万人,是居民死亡原因的第4位或第5位,也是1-34岁人群的首要死亡原因。由于溺水、中毒、心脏病发、车祸等许多突发事件往往发生在行车途中、工作场所和居家处所,而猝死患者抢救的最佳时间是4分钟,严重创伤伤员抢救的黄金时间是30分钟,如果现场目击者能够立即实施正确、基本的紧急救护,可争取到最宝贵的抢救时间,极大地降低送医院前的死亡率和伤残率。但是,目前我国的公众急救知识普及情况堪忧,主要表现在:

  1.急救知识普及对象范围不广。我国近年来在公众急救普及培训开展了很多工作,但多数都是针对导游、机动车驾驶员、警务人员及其他特殊人群。社区居民的现场急救培训活动少,急救知识缺乏,不能满足急危重伤病员出现时现场急救的需要。

  2.普通公众的急救意识较差。社会公众认为救护伤员是医护人员的职责,与自身无关。也有些群众认为急救技术难度较大,对自已能否正确运用急救知识缺乏自信,即使掌握了也不能保证被救者存活,而且还有可能要承担实施操作的后果。此外,社会上存在的“碰瓷”现象等原因也导致不少人在危机时刻选择躲避,或只能消极等待急救医生的到来。

  3.公共场所的急救设施配备不足。目前大多数公共场合仅配备简单的医药箱和便民箱,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简易呼吸器、喉镜、气管插管及相关器械、吸引器、中枢兴奋药、升压药、强心药、抗心律失常药等常用急救药品的配置率很低。

  通过走访了解,公共急救知识普及不足的原因主要有:

  1.缺乏完善的急救普及培训体系。目前我国公众急救知识的普及缺乏固定的培训机构、统一的培训模式和完善的管理机制。一般来说,只要具有合法身份的组织机构及专业医护知识都可以进行培训,如急救中心、红十字会、医院都可对公众进行急救培训,培训机构不统一,各地、各部门培训师资、培训教材、培训方式和培训资格认证等存在差异,培训质量效果、培训考评也不统一,最终导致公众对急救知识、技能的掌握程度和方法差异化。而在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急救知识普及工作都是由经过专业训练、并且持有教师资格的急救培训导师承担,这些导师必须随时了解国际急救知识、急救技能的最新标准和信息,经过一定时间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再培训、资质认证后再重新上岗。

  2.培训路径及受众有局限性。大多数急救培训普遍将目光聚集在特殊工种如公安、交通、建筑、电力、旅游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特殊人群如警察、消防队员、保安、机动车驾驶员、民航机场人员、导游、宾馆服务人员、社区的卫生保健人员等,希望让他们率先接受培训,再逐渐向全社会推广。这种选择性的培训策略在某一群体虽能达到较好效果,但对于全民普及的目标而言效率太低。有调查显示,学生家长普遍缺乏家庭急救知识,而在一些小学、初中、大中专院校基本上都没有开设急救课程。

  为了加快普及公众急救知识,降低突发事件和灾难发生时的死亡率和伤残率,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急救意识。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和广播等媒体,通过报刊、杂志、在公共场所制作宣传栏、发放自救互救常识手册、深入学校、社区讲解以及在世界急救日举办大规模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公众对急救知识的重视,营造全社会支持急救普及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在宣传常用急救知识同时,对公众进行思想教育,培养公众救死扶伤的精神和责任感。

  2.建立专业急救知识培训体系。制订规范统一的急救培训流程和模式,使普及培训工作规范有序、长远发展。由国内权威机构根据国际上公认的急救考核标准,指定一些具备考核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分别对师资人员和学员进行认证,对考试合格者发放全国统一的资格证书,并要求定期参加再次培训和复审,及时对急救知识进行强化和更新,从而使急救普及培训工作步入良性循环。

  3.抓住教育根本,调整培训策略。学校教育是普及急救知识和提高居民素质的最佳、最根本途径,教育成本低,而且效果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普及更为这一策略提供了有力保障。急救普及培训应准确把握好学校这一源头,将学校急救知识教育法制化。教育部门应高度重视学生急救知识教学工作,切实抓好全面安排部署,认真落实,将急救培训作为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把急救知识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课时计划,与急救培训部门一起共同针对不同年级学生制订科学、合理的培训课程。

  4.加大对公共场所的急救资源投入。建议在车站、学校、商场等公共场所配备符合国际标准急救复苏设备,尤其是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的配置和推广使用,是一个城市公共卫生进步的重要标志。在当前我国全面进入老龄化社会、心源性疾病普遍高发背景下,在公共场所推广普及AED设施具有重要意义。

  5.完善法律法规,公民依法施救。与警察的急救行为相比,公众的急救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如果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及相应的政策规定、约束机制及奖惩制度,“施救”将是一个很难跨越的障碍。2013年深圳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被称为全国首部“好人法”,填补了国内公民救助行为立法的空白;2014年《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规定,“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承担法律责任”。其余各地也应制定相应的急救法规,通过依法管理,依法施救,健全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使急救工作做到有章可循。

作者:肖渝妹     责任编辑:qichun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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