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禁止传销条例》的建议
《禁止传销条例》是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法规,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距今已有14年。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条例的内容大多已不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尤其是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今天,涌现出了不少新型的传销模式,《禁止传销条例》的修订已迫在眉睫。
2005年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定义的界定是参照2005年之前国务院一系列指导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执法实践经验而得。其列举了传销的三种模式,即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以及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但是随着国家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此时与彼时的传销形态有了巨大的差异。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崛起,社交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新型网络传销问题也呈上升态势。《禁止传销条例》实施以来,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整治,全国范围内的规模化、公开化的线下传销活动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近些年来随着社交电商的发展,传销组织的模式也不断发展变化,他们开始利用移动社交平台进行传销,这类新型网络传销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让大众防不胜防。比如,传销组织利用微商、数字货币、电子币等看似合法的网络营销掩盖其传销的实质。新型传销与传统传销相比,新型传销依托网络的特征使得其发起灵活,传播速度快,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更具欺骗性,参与人员数量庞大,参与总金额巨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公安部最新涉传案件数量统计,自2013年后涉传案件呈爆发式、井喷式增长。仅2014年案件数量(1074件)比2013年案件数量(304件)就增长了253%。2016年度,中国已经审判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就达1496件,2017年比2016年案件数量还增长了8.69%。
为打击新型网络传销对社会的毒害,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应尽快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厘清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为此,建议如下:
一、降低传销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方予立案追诉。根据规定,传销人员要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才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很多传销组织者分散传销窝点,控制各个窝点人员数量,缩减层级,各自直属管辖,以此逃避打击,这也造成了执法机关执法难的窘境。所以降低立案追诉的标准有助于抓到钻法律空子的漏网之鱼。
二、加强对社交电商平台的监管,用立法来明确平台的责任。新型网络传销以社交电商平台作为其传播的工具,隐蔽性强,执法机关取证难度大。但是社交电商平台作为其传播媒介对及时发现和制止传销的发生、发展有先天的技术优势。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商平台自律审查的责任。社交电商平台应在日常的工作中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对传销行为实施全天候网络巡查,及时向执法机关报告情况。如此可以极大降低执法部门的查处难度。
三、设定专门法条提高量刑年限和罚没标准,提升法律的威慑力。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传销罪,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刑事惩罚力度过轻,犯罪成本较低,使得一些传销首脑被处罚后又卷土重来。一些原本是误入传销组织的受害者,为了捞回资金也罔故法律发展“下线”。所以应设立专门的法条来加大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处罚力度,提升法律的威慑力。
滞后的《禁止传销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适应目前新型的传销模式,为打击犯罪,给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营造和谐社会,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