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连锁诊所的工商办理亟待出台配套细则
2019年2月15日,重庆市政府出台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合理配置基层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提供医疗服务,文件中提及“社会资本可以按规定举办连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时,推进诊所连锁经营也是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连锁诊所的办理流程政策依据只有重庆市卫健委于2018年7月27日出台的《试行连锁诊所设置批准工作的通知》,并未出台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导致连锁诊所在开办过程中遇到诸多困难。
1.医疗机构许可证以及医保定点的法人主体变更走重复路
依照市场经济规则,社会资本可以收购、接管经营不善的个体诊所,接管后按连锁化,标准化模式进行改造升级和统一管理,但是原个体诊所拥有的医疗机构许可证和医保定点却无法变更法人主体,只能注销后在原址新设,导致要经历注销程序和新设程序,牵涉到工商,税务,银行账户,资产评估报告,医保定点等一系列手续的重新办理,时间周期少则三个月,多则一年,这不但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也给周边老百姓带来极大的不便。
2.诊所法人必须是注册医师不适用于连锁模式
社会资本开设的连锁诊所模式,医师基本来源于社会招聘,且工作地点流动性较大(特别是三级医院专家巡诊制),同时存在医师离职的情况,如每个诊所都需要一个注册医师任法人,那么医师调动或离职会对连锁发展之路带来阻碍。
3.诊疗范围局限于法人医师的执业范围
目前诊所审批的诊疗范围是按担任法人的注册医师的执业类别和专业进行审批,但是,连锁诊所在运行中会聘请诸多高级职称专家进行巡诊,他们的执业范围涉及儿科,内科,中医科,皮肤科和预防保健科等多个科室,大大超出法人医师的执业范围。同时,社区老百姓的就医需求包含儿科、内科、中医科、皮肤科、预防保健科、外科等多种类别,如按诊所法人医师执业范围进行科室审批,将存在诸多能处理的常见病、多发病不能处理,这给老百姓带来了不便。
4.检查检验项目要求有专业检验人员
诊所审批的执业范围里没有检验,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部分患者需要辅助检查和检验,便于医生对症给药,如血糖,血常规,CRP,POCT等都归属于检验范围内,但这些检验项目由于科技的发展已经进入到全自动检查,操作简单,报告结果准确,不需要专业检验人员操作。如诊所开展以上检验项目每个诊所需聘请专业的检验人员操作,则会存在浪费和闲置医疗检验资源。但如不开展以上的基础检验项目,医生不能更准确的诊疗和给药。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原个体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可以进行变更
连锁诊所大多以并购经营不善或无力经营的个体诊所为主,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的,应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没有明确规定个体诊所的医疗机构许可证不能变更。
2.连锁诊所可以统一登记一个主要负责人
大部分连锁诊所的管理公司都有统一的业务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对旗下诊所统一登记一个主要负责人既便于管理和稳定,也利于责任追溯。如每个诊所登记一个负责人,一是大部分医生不愿意登记为负责人,二是医生离职或调动后又需向原许可机关办理主要负责人的变更手续。
3.连锁诊所的诊疗范围根据诊所管理公司的医资力量进行审批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个体诊所的诊疗范围是按照主要负责人的执业类别和专业进行审批,而连锁诊所的管理方有足够的业务能力开展内科、儿科、外科、中医科、理疗康复科等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同时开展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在旗下连锁诊所巡诊。因此,连锁诊所的诊疗范围可以根据管理公司的医资力量进行审批。
4.根据连锁诊所配置条件给与批准开展基础检验项目
大部分基层医疗机构需要开展的检查检验项目包括心电图,血糖,血常规,CRP和POCT等,就能满足患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
5.连锁诊所医保定点纳入统一定点
连锁诊所由同一个投资主体投资建设,拥有统一的法人代表,建议纳入统一医保定点,使用统一账号,便于管理方的财务管理和医保局统一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