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手机版

参政议政平台 邮箱登陆

当前位置: 首页>履行职能>参政议政>建言献策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与税法相抵触的规定亟待修订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9-08-13 来源:民进重庆市江北区委会

放大

缩小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时,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高效透明,方便快捷,受众面广,无拍卖佣金的拍卖方式,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越来越受到大众的青睐。

  淘宝网重庆司法拍卖2018年上半年司法拍卖的统计数据显示,重庆地区2018年上半年,淘宝司法拍卖不动产件数为5000余件,拍卖次数达6000件次,共计成交2000余件,整体成交率为40%,总体成交金额约为34亿元。网络司法拍卖涉及资产价值已越来越高,网络司法拍卖大势所趋。但在网络拍卖繁荣的同时,也逐渐暴露了一些问题。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就是网络司法拍卖与税法相抵触的问题。

  就以往网络司法拍卖的案例显示,地方法院在《竞买公告》中往往规定:买受人承担权属变更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这项规定与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中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相抵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所以法律已经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中的税费承担责任,地方法院没有合法授权,不得擅自改变税费承担责任主体。为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解决网络司法拍卖与税法相抵触的问题,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按权属责任确定承担拍卖标的物的各项税费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人民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执行法院在司法拍卖过程中需要处理很多问题,而调查拍卖物的税费是非常繁琐的工作,很多执行法院为了提高效率,尽快处置拍卖标的物,没有经过调查就确定所有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这极大的影响了竞买的积极性,也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建议按照权属责任确定承担拍卖标的物的各项税费主体,对于促进网络拍卖成交率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执行法院确定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对于已经查明的税费,应当在拍卖公告或标的物情况介绍中载明拍卖标的物所需交纳税费的项目、比例、明细。对于执行法院未能查明的税费,买受人在接收拍卖财产并代缴相关的税费后,执行法院应在买受人提交的有效票据金额范围内退还买受人代被执行人缴纳的税费。

  二、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于各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联合有关的税务部门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以及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是最高人民法院适应网络拍卖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新形势而制定的。但是在具体的网络司法拍卖实践中并未对各级法院起到显著的规范作用,落实情况也不容乐观,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于各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联合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的部门共同出台针对网络司法拍卖税费承担的规则,使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中关于税费的承担问题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以此填补执行法律规范的空白,缓解执法尺度不同、法律适用争议的问题,规范网络司法拍卖活动。

作者:黄先忠     责任编辑:qichunlei
Copyright 1996 - 2014 www.mj.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国民主促进会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主编信箱
京ICP备0502631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17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