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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9-08-29 来源:民进邵阳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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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既促进了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也给传统社会带来了巨大冲击;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不仅危及知识产权人的正当权益,也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诸多不确定性和负面影响。因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2019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在北京揭牌成立,这一里程碑式的事件,也开启了中国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的序幕。

  互联网对知识产权的冲击体现在很多方面,损害知识产权的手段具备多样性,越来越隐秘。主要表现在:

  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侵犯专利权已然成为了最主要的案件;经济发达国家的犯罪比发展中国家严重;犯罪的高组织化、高智能化水平明显提高,这种已经形成了一定组织,一定纪律和一定规模的犯罪在有些地区甚至形成假冒产品“专业村”,专门从事这种活动,从而造成对知识产权的侵害。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面临的困境:

  1.分散式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弊端。我国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客体,设置了不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现行《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对侵权行为都做了处罚规定。可执行主体不同,标准也不一致,施行起来必然困难重重。

  2.缺乏应对网络环境下侵害知识产权的高效率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分散式的执法体制,导致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不畅,执法资源不足,执法手段缺失,执法能力有限等问题,特别是对跨区域、跨行业行政执法造成很大的钳制。

  3.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不完善。目前的“双轨制”运行模式尚存在诸多缺陷,由于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各自运行目的以及方向上的差异性,二者之间的协调和衔接机制的不够健全和完善,针对某一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很可能做出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产生法院判决与行政裁决相悖离的局面。

  知识产权频遭侵犯,如何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我们建议如下:

  1.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健全适应网络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尽快组建各省市的知识产权法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明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的相对分离,加快构建有一定规模、具有标准规范的专业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使用专业行政资源,统一执法,提升执法效能,强化行政保护力度。充分考虑互联网环境的特殊性,尽快出台专门的针对互联网环境的行政执法规则,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行政处罚程序、受理范围、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等的行政责任,具体的行政执法手段和处罚措施以及监督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强化对网络环境下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行政打击力度。

  2.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不仅需要构建专业化的行政执法机构,破除当前分散式行政执法体制的障碍,同时更需要配置专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建立统一的专业行政执法队伍。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和专业知识及综合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强化应对互联网新环境的执法能力和素养,尤其是需要大力提升其应对网络环境下侵权违法行为的证据调查和搜集能力。通过建立高效、联动、综合的知识产权专业执法队伍,从根本上提升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水平。

  3.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各有所长,两者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同样重要。针对我国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现状,一方面,加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对接机制,健全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的对接机制,建立跨区域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协作配合机制,理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难题,为有效预防和打击知识产权方面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统一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之间的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包括适用统一执法程序,适用统一认定标准,逐步规范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尽可能地提高相关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避免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之间的差异和冲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各自的优势和力量,最大化满足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促进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作者:周后卿     责任编辑:qichun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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