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朝侠:法、非法、非非法
法
文字和书法的产生是无中生有的。最初没有文字,先民师法自然,创造文字,便有了文字,约定俗成,便有了系统的汉字。
汉字的历史已有五千多年,这一事实近一个世纪以来不断被考古发掘所证实。最初书写文字本无所谓书法,书写者日积月累,书写方法讲究起来,渐成规模和法式,便有了书法。于是便有了“法”。
将书写汉字活动作为文人的精神寄托,并认为书写的作品是个人心灵的象征,是反映书者内心世界和对世界乃至宇宙认识的艺术活动,在中国文化史上也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了。
梳理书法史,早在五千年前,山东大汶口仰韶文化彩陶上,已有毛笔描绘的图案,与此同时的西安半坡村仰韶文化遗址出土的陶文,刻画了形象意义明显的图画文字,汉字书法由此萌芽。到秦统一文字,其间历经了汉字的初创阶段,初步定型的甲骨文,成熟的钟鼎大篆,统一的小篆。到了汉代,隶书成熟,并占主流,同时,草、行、楷等书体也应运而生,时至魏晋,书法名家辈出,书体基本完备,而且出现了文化觉醒与书法的自觉。钟繇、王羲之、王献之承前启后,揭开了书法史上辉煌壮丽的一页,树立了真、行、草的典范,后世莫不视之为圭臬。唐代帝王尤好书法,太宗推崇王羲之,并身体力行,在教育、取士上把书法列为重要的科目,成为书法的盛世。宋代帖学大行,元代宗唐尚晋,明代由宋元上溯晋唐,清嘉庆、道光以前,尊王尚帖,书学董其昌、赵孟頫。列数书法大家,锺王之后,群星灿烂,唐有欧阳询、虞世南、褚遂良、李邕、张旭、颜真卿、怀素、柳公权,宋有苏轼、黄庭坚、米芾、蔡襄,元有赵孟頫,明有董其昌,清有傅山、王铎,他们在魏晋书法的基础上,承继有序,自成面貌,成为时代的高峰,为后世所效法,昭示着帖学的辉煌。清代雍正、乾隆以降,因为政治和历史的原因,再加之考古发掘的重大发现,金石考据之学大兴,碑学复兴,成就斐然。但无论帖学碑学,皆成书法规范,其法式理路,都是书法之“法”
书法之“法”的价值在于形成人们对书法的共识、共知,可以共享、共用,即形成了今天所谓审美共识,且有一套完整的“法统”。便于掌握,便于传承。
非法
我们换个角度考察书法史,辨证地分析思考书法现象和发展变化的规律,便会发现书法发展更是一个“非法”的过程,即不断否定成法、法规和法统的过程。字体的演变,书体的演变,书法风格的演变,无不是新“非”掉旧,否定旧的过程。中国书法的发生、发展本来就是一个流动的、活的,不断衍生变化的过程。惟其如此,书法才有发展,才有生机与活力。
文化艺术的“非法”不是现实生活中的“非法”和“犯法”,并不可怕,是正常的,有益的,因为它使传统变活,避免了僵死。
传统不是“木乃伊”,不是一堆死“法”。冯友兰把对传统的态度分为“照著讲”、“接著讲”两类。前者重复经典,后者则在传统之后依新的思想高度对其作出诠释和发展。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和演进的过程,文化传统的嬗延赖于“接著讲”。
书法发展史上有两类人:“照著写”、“接著写”。“照著写”是“守法”的人,也能写得很好。但书法体式在初始初创时,正如篆、隶、真、草的草创都是少数“接著写”的人,即“非法”者所为。对传统,他们是反叛,也是承继和创造者,正是他们续写了书法的传统。他们熟悉传统并借助传统反传统,既没依附也没抛弃,其实正是对传统的延续和拓展。
另一方面,“法”作为一种共识与共知,已经成为一种集体的东西,而艺术表达是极个体的事情,使用“通法”还是使用“己法”,墨守成法,还是通过“非法”来自由表达?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美国公共知识分子安·兰德说:“并不存在所谓集体的大脑这样的东西,并不存在所谓集体的思想。由一群人所达成的一致只不过是一种妥协,只不过是从许许多多个人的思想中推断出来的一个结果而已。它只是再次推论的结果。首要的行动——推理过程本身——必须由每一个人来独自进行。……没有哪一个人能用自己的大脑代替别人去思考。人类身体和精神的所有功能都是他个人的东西。……这种创造才能是不能给予他人的,也是不可能从别人那里获得的,更不可能与人分享,去模仿和剽窃。它属于单一的、个体的人。……人能相互学习,可是所有的学习只是材料的交换而已。……在这个世界上,人类面临着他们最基本的选择:他只能在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一——是依靠他自己的头脑独立工作,还是像那些依靠别人的大脑来生存的寄生虫一样。” 安·兰德的说法对我们很有启发。艺术表达需要摆脱集体思维,摆脱成法的舒服,需要自由的表达,需要“非法”的胆魄、智慧,乃至任性。“非法”在文化艺术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J·D·贝雷斯德的《小说的实验》中提到:“我们最优秀的小说家往往就是实验家。”“请各位记住:不管在散文方面,还是在韵文方面,一切规范都始于天才的作品。倘使我们已经发现了所有最好的形式,那么我们可以从伟大的作家——他们当中许多人起初都是偶像的破坏者或圣像的破坏者——的研究中,引出一种文学法则,这种法则具有更大的破坏力。这种破坏力,倘使必须假定它将被人责难成是超出传统之外的,那么我们就只好安于承认我们的文学已经停止发展了。而停止发展的东西,就是死了的东西。”这段文字说明“非法”在文学创造和文学发展的重要性。书法亦然。
非非法
非非法,即“否定法,并非无法”。
否定法,不是否定一切,不是历史虚无主义。否定是对局限的突破,是对固有的发展,是对新的可能性的发现与探索,是对无限可能性的触及和启动。“成法”是死法,“非法”是活法,“非非法”中有法。
非非法,法在其中。隶“非”篆而成隶法,楷“非”隶而成楷法,类推亦然。就连徐渭疯病发作所写的书法,成法具废,亦有我法。
法在书法中是一个既不可或缺,又较为表面的问题。正如修辞在文学创作中是一个低端概念。透过法,忘掉法,才能触及本质和实在,才能接近和抵达我们为艺的目的,才有可能成为一个有思想见地的艺术家。
书法研究不应仅停留在法的表面。正如唯知和反知,都是停留在知识的表面。新知代替旧知,真知否定陋知而涵盖旧知,以知进智,就是“法、非法、非非法”的过程。否则,无论唯知,还是反知,必然都是反智的。
法、非法、非非法,作为一个完整的理路,昭示了书法发展变化的规律,也是文化艺术发展变化的规律。
2005年秋初稿
2010年9月17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