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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中国化的一项重大成果?

发布时间:2010-10-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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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对建设社会主义长期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揭示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创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制度,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但不可否认的是,改革开放前,我国在所有制问题上出现了超越阶段的冒进,片面追求“一大二公”,搞“纯而又纯”的公有制。这种超越生产力发展阶段、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状况的生产关系,导致生产力发展停滞不前,生产效率低下,人民生活困难。197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仅为3645亿元,农村有25亿没有解决温饱的绝对贫困人口,城镇有上千万待业人员。而与此同时,新技术革命在世界范围蓬勃兴起,不少国家处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如果我国生产力不能加速发展,人民生活不能持续改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无从体现。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如果现在再不实行改革,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就会被葬送。”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进行了不懈探索,并在探索中实现了几次思想观点的重大突破。一是破除了所有制越“大”越“公”越好的旧观念,确立了由生产力性质决定所有制结构的新观念;二是破除了所有制越“统”越好的旧思想,确立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新思路;三是破除了所有制越“纯”越好的传统观点,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新体制。在上述突破中,我国对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及其地位作用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从改革开放之初提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到十四届三中全会“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基本方针的确立,再到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明确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进而强调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督。这些认识上的突破是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的基础上,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要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等基本原理,从现实社会的各种实际出发,进行大胆探索。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做出的突破性发展,是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中国化的一项重大成果。

                                   (责任编辑:吴宏英)

作者:张鑫     责任编辑:qichun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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