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作为一种价值理念为何具有普遍性,而作为具体制度形式又呈现出多样性?
2005年发表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开篇便说:“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所以说,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其中确实包含着有普适意义的核心价值。像民主和自由、人权等很多观念一样,都是产生于人类历史上不同时代、不同国度的人们的理想和追求,从这个意义上说,也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有成果。
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民主亦然。民主政治有着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成果和普遍价值的一面,有着共同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就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通过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的自由和平等权利;我们用民主集中制的方式来体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我们坚持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来贯彻民主的程序化原则。这些规定,符合人类民主的一般原则,体现了人类民主的共性。然而,民主作为人们的理想追求和国家的制度形态,它的特定价值又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制度、体制、机制和程序等体现出来的。显然,说民主有普适性决不意味着民主的实现形式、道路、模式也具有普适性。恰恰相反,民主在这些方面是相对的、具体、历史的,在现实中各具特色,表现出多样性的特征。因为作为一种上层建筑,世界上没有也不可能有抽象的民主政治,它总是同一定的社会制度和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适用于一个国家的民主形式、道路和模式,不一定适用于另一个国家,例如古代雅典的民主政治,不可能适用于同一时期波斯。一国此发展阶段的民主形式不一定适用彼发展阶段的需要。这就是民主的非普适性、相对性。
当今世界,国与国之间千差万别,各国所实行的民主制度也千姿百态。由于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实现民主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可能极不相同,因而,世界各国的民主都或多或少会带有自己的特征。例如,民主需要选举、分权、监督、参与、协商、法治,这是其普遍性的一面。但选举、分权、监督、参与、协商、法治可以有多种形式,仅就选举而言,就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比例代表制与多数代表制、记名投票与无记名投票等形式,这体现的是民主的特殊性。可以说,在世界上不可能找到两个民主制度完全相同的国家。近代以来的历史说明,西方各个国家由于历史传统不同,即使是同属资本主义民主政治范畴,其民主实现形式也是形态各异,没有哪个国家与别国完全一样。如西方各国都宣称实行:“三权分立”,但英国是议行调和,美国是三权并列,而法国是行政主导。
把民主当作西方国家的专利,简单地否定民主的普遍性,正像简单地否定民主的特殊性一样,都是有害的偏见。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民主制度、实行什么样的民主制度,从根本上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世界上只有具体的和相对的民主,没有抽象的绝对的民主。民主属于上层建筑。实行什么样的民主,取决于国家和社会制度的性质。”任何一种民主实现形式都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和智慧结晶,必须尊重各国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从某种角度来说,民主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发展越充分,表明人类政治文明进步越充分。看不到差异,脱离国情,再好的民主制度也会走入歧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
(责任编辑:吴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