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贻云委员:统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标准避免“同命不同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区分了城镇和农村标准,规定分别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因此,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结果上,造成了赔偿标准不同、赔偿数额相异的结果。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实现“同命同价”,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条件已经初步具备。
建议适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进一步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和我国法治文明的进步。
作者:陈启杰 责任编辑:杨宗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