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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维代表:建议对使用违禁药物构成犯罪的运动员予以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21-03-05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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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西安广播电视台播音部主任孙维接受上游新闻采访时表示,应完善举国体制和市场机制结合的竞技体育发展模式,增加对优秀运动员升学、就业的保障。对使用违禁药物运动员,构成犯罪的应予以刑事处罚。

  我国《体育法》自1995年颁布至今已有26年。基于新时代对体育产业的发展需要,高效推进体育产业健康有序发展,重新审视《体育法》,重新定位法律主旨、补充修订法律有关条款,显得十分重要而迫切。

全国人大代表孙维。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孙维认为,新时代的《体育法》立法目的应为提升体育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大力推进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的融合,保障公民的体育权益等。孙维建议,修订《体育法》,增加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建设,建立国家体育健康评价体系和标准;加强全民健身活动,体育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规划和资金的保障;明确公共体育服务的管理职责权限;明确体育部门对非公体育社会组织支持的相关政策。要完善举国体制和市场机制结合的竞技体育发展模式,创新体育人才的培养体系。增加对优秀运动员升学、就业的保障。对使用违禁药物运动员,构成犯罪的应予以刑事处罚。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引诱、教唆、欺骗、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是我国反兴奋剂工作的又一里程碑,为依法严厉打击兴奋剂犯罪提供了刑法保障。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补充规定,明确了涉兴奋剂违法行为的罪名为“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姜熙解释,刑法修正案增加了关于兴奋剂入刑的条款,现在是确定相应罪名。他强调,此罪名是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不是使用兴奋剂罪,不是针对运动员违规使用兴奋剂的情况。

  首都体育学院教授、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仲裁员韩勇表示,《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规制的并非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一般由体育组织利用行业规则来管理,国家并不介入。该条适用主体主要是教练员、队医及其他相关人员,其表现为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明知运动员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

  韩勇强调,《刑法》是反兴奋剂的最后手段。反兴奋剂工作仍然要加强教育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青少年运动员的教育,使运动员意识到兴奋剂滥用的危害,从而能够主动抵御兴奋剂的侵蚀。

  

  

作者:李洪鹏     责任编辑:邵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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