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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刑法中增添“侮辱革命先烈罪”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09-18     来源:民进吉林省直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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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进吉林省直工委会员李壮反映:

  近年来,一些人在网络上打着“学术研讨”、“还原真相”的幌子贬损和否定革命历史人物,他们否定历史,侮辱革命烈士,侮辱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侮辱党和国家、侮辱他人的人格尊严,特别是出现毕福剑侮辱毛泽东主席,加多宝侮辱邱少云烈士、部分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网络质疑黄继光烈士用身躯堵抢眼是否合乎生理常识等事件。这些行为不仅会腐蚀国家的共同记忆,更会破坏整个民族和社会的精神价值,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

  我国近代革命史中有着无数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这些事迹凝聚起的民族感情和历史记忆,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国家和民族借以自立自强的精神内核。维护革命先烈名誉意义重大。对国家而言,维护先烈尊严,是对真实历史的尊重,否认革命先烈、侮辱革命先烈不仅仅是无知,更多的是别有用心,也许就是某些敌对组织所释放的阴谋,它不仅仅是对英雄的污蔑,而是要瓦解我们民族的自信心,抹黑我们国家的光辉形象,摧毁我们军队的战斗意志,对我们的国家和人民意志起到非常严重负面影响。对社会而言,尊重革命先烈,是社会弊绝风清的根本,继承和发扬他们崇高的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和坚贞不屈的民族气节,就是要教育我们时刻铭记历史,勿忘国耻,形成“刚健有为、自强不息”的社会风尚,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对个人而言,尊重革命先烈,是每个人最基本的良知,我们必须对革命先烈肃然起敬,对革命先烈有足够尊重。

  目前,我国法律对包括革命先烈在内死者的名誉权保护不完善。在民法中最高法早在 1993 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将相关权益保护扩大到死者的其他人格要素,包括姓名、肖像、荣誉、隐私以及死者的遗体、遗骨等诸多方面。侮辱、诽谤先烈的行为不仅是反历史、更是违反现行法律,烈属们有权对诽谤者提起民事诉讼。遗憾的是,在刑法中侮辱、诽谤罪是仅指“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他人”并没有硬性要求必须是活着的人。而目前无论从学理通说还是司法实践都认为,“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诽谤对象,只有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才认定为该罪”。所以刑法在侮辱革命先烈方面还是空白的。

  因此,建议在刑法中增添“侮辱革命先烈罪”,或者通过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明确侮辱、诽谤罪的对象“他人”包含死者,运用好各层级的法律武器,通过法定程序让严重侮辱、诽谤先烈以及其他逝者的不端者承担起必要的法律责任。

作者:李壮     责任编辑:qichun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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