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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伤害事故处理亟须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2015-03-31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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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各种学前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如幼儿园、早教中心(托儿所)、幼儿培训学校等,更多的孩子开始接受学前教育以及学前培训。幼儿园主要接收3-6岁儿童进行综合教育;早教中心(托儿所)接收3岁前儿童;幼儿培训学校则是接收舞蹈、跆拳道等各种专项技能培训的幼儿。这些学前教育机构承担了社会大部分学龄前儿童的教育和看护责任。服务对象人数的增加、年龄的低龄化,幼儿活动范围的扩大和活动形式的多样,幼儿意外伤害的概率也自然上升。但是,许多学前教育机构在事故的实际处理过程中,因为没有专门适合幼儿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某些纠纷无法可依,从而一拖再拖,给幼儿身心及学前教育机构的正常工作带来不良影响。

  除此以外,幼儿在机构中发生意外事故,因为缺乏明确的处理办法,给教师工作也带来很大压力,使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谨小慎微,有些幼儿园不敢组织园外社会活动,不敢开展大运动量的体育活动,对孩子过度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儿童的成长和健康发展。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发挥法制的规范和引领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学前教育机构要深入的进行幼教改革和发展,首先也要创设依法治教、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良好条件,这就迫切需要有一个专门针对学前教育机构幼儿伤害事故处理的规范性“规定”。

  从我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看,各项法规和条例并没有对幼儿在机构中学习、生活期间的监护人资格进行明确规定,也没有就各方在责任承担方式、承担范围以及赔偿方法等方面有所规定。这使司法审判活动缺乏法律依据,增加工作难度;也使得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护。因此,笔者建议,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学前教育机构的责任,尽快出台《学前教育机构幼儿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与此同时,还应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机构幼儿伤害保险制度。事故发生后,学前教育机构承担巨额赔偿,势必对正常办学造成影响;而许多幼儿园是非赢利性机构,其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经费专款专用且在一定预算之内;而让负有直接责任的教师承担也不现实。对此,建议建立学前教育机构幼儿伤害保险制度,完善事故的保险补偿机制,设立事故专项基金,要求各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购买校园责任险等。这对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与矛盾,减轻师生家庭经济负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外,事故发生后,当家长与教育机构就责任性质的界定、赔偿款项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单是靠教育行政部门的介入,有时候也很难协调好。这主要是因为教育行政部门缺乏权威性和专业性,家长甚至会片面地认为教育主管部门会袒护教育机构,调解有失公允。可当问题走到法律程序这一步,相互关系已然发展到了最坏的地步。如果此前有一个第三方调解机构可以从中协调,这有助于快速解决矛盾。因此建议各区设立“幼儿伤害事故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区学前教育机构伤害事故处理中的调解工作。该委员会的成员应多样化,既有教育行政部门代表,也有司法、公安、社会人士等,以多元的视角,在保证调解组织权威性的同时,提高调解的公平与效率,使教育机构和家长在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问题上能够达成相对一致,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作者系民进会员)

作者:徐敏娜     责任编辑:qichun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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