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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小学集团化办学的提案

发布时间:2020-05-11     来源:民进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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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集团化办学有利于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扩大优质资源的辐射面,让更多的学生获得更加优质而公平的教育。近年来,我国中小学集团化办学的进程不断加快,带动了一批学校办学质量迅速提升,产生了积极作用。截止2018年底,北京市有158个教育集团、410余所集团学校,约25%的中小学纳入集团化办学;2019年,上海教育集团达140个,覆盖720所学校;成都市基础教育各学段名校集团128个,成员学校250所,覆盖普通中小学校学生49.7万名。
  但是,中小学集团化办学目前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一人兼多校法人导致权责不明晰
  中小学集团化办学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集团内部权责不够明晰,对于集团成员校的各项义务与权利界定不够明确,产生了人力物力浪费现象或出现管理漏洞;学校章程或规章制度亟待完善,可操作性有待提高。比如集团化办学法人问题至今仍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有的成员校校长是法人,有些不是,集团化办学为一个法人一体化管理的办学模式下,分校的日常运行一般由执行校长负责,容易造成法人与执行校长之间权责不清晰,导致管理和责任漏洞。
  二、集团化办学存在规模过大、校区过多问题
  中小学集团化办学的迅速扩张导致规模发展速度和质量不匹配,出现“牛奶稀释”和“借壳贴金”现象。部分集团化学校有多处办学校址,有些校区甚至还是外省市的,对于校长来说,能力和精力有限,激励动力不足,管理压力很大。随着集团办学规模扩大,整体管理难度增加,组织管理成本上升。而目前学校管理架构是依据既有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制定的,难以适应特大规模学校的管理,如果无限制扩张,肯定会分摊原来的优质资源,造成资源输出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水平下降,并对学校组织管理等方面产生消极影响。一些名校在全国办几十个分校,缴纳高额管理费、挂牌费,这是否属于集团化办学,还有待研究和明确。
  三、集团化导致办学趋同化、特色不鲜明
  由于历史原因,优质教育资源过于集中于牵头学校。集团内资源往往由优质校向薄弱校单向流动,其办学理念、校园文化、课程建设和管理方式等方面容易成为模仿对象和路径依赖,导致成员校发展存在着同质化倾向。集团成员校在自身特色建设时,优势开发、打造上相对不足,特别是为追求短期效应,对名校办学经验和特色进行直接复制,容易导致集团内校园文化趋同,并出现 “千校一面”的状态。
  为此,建议尽快出台中小学集团化办学的规范性文件,解决目前集团化办学的突出问题,发挥集团化办学的优势。
  一是明确规定集团化办学法人设立的标准,尽量依照一校一法人的原则设立。
  二是在学校管理、人事管理、教育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和评估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集团和成员学校之间的权责关系。
  三要保持集团化适度规模发展,避免规模过大。科学控制集团化办学规模,理论上一所学校在一定时间内所能带动的薄弱学校的数量应该是有限的,过多薄弱学校会削弱主体学校的辐射能力,从而稀释原有学校的办学实力。要从学校运营、财政、人员、合同运行、委托授权、教育质量等方面加强考虑集团化的规模适度问题,确保其健康发展。
  四是鼓励集团内部各个学校特色发展,不能抹杀集团成员校的办学特色。要坚持因地制宜,倡导首创精神,探索多样化的集团化办学新模式,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学生受益,家长和社会认可为目标方向,防止模式化、走形式。发挥集团校的带动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流动机制,鼓励发展成熟的成员校适时退出,确保多元特色发展。
  五是对集团化办学的评价既要关注集团整体提升,也要考量单个学校发展。强调以评价结果作为奖励或考核的依据,以促进发展为目的,根据评价结果调整集团的教育资源配置。适时调整、解散一些办学成效不好的集团,防止“鱼龙混杂”。
  (注:本文为民进中央提交全国政协大会提案稿。)

作者:     责任编辑:谷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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