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开举:随意放生应承担侵权责任
5月22日,《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草案,《民法典(草案)》亮点颇多,特别是新增了生态破坏侵权责任,加大了对生态环境系统的保护力度。对此,全国政协委员沈开举颇有感触。
沈开举委员认为,应该增加放生动物致害侵权条款。具体在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最后(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之后)增加放生动物致害责任,具体条文可表述为:“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放生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危害生态系统或者造成生态损害的,法律规定的机关、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为什么要增加该条款?经不完全统计,全国放生组织超过200家。沈开举认为,近几年随着社交平台的发展,实际的放生组织远超这个数量。没有科学依据的放生不仅不是善举,还是对原有物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破坏,部分放生的物种还属于外来物种,其放生(入侵)甚至会破坏我国的生态平衡。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条虽然规定了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并未明确责任性质,归责原则以及造成损害是否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等内容。
因此,他建议民法典对此予以明确规定。
作者: 责任编辑:刘晓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