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琼全国政协委员史贻云:统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标准 避免“同命不同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区分了城镇和农村标准,规定分别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因此,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结果上,造成了赔偿标准不同、赔偿数额相异的结果。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实现“同命同价”,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条件已经初步具备。
住琼全国政协委员、民进海南省委会主委据史贻云介绍,2019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但由于认识不一致、对户籍改革政策理解不一,加之法律规定尚未修改,目前我国各地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仍未形成统一的司法标准,总体上采用的依旧是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相区别的二元司法标准。
“这就容易造成‘同命不同价’现象时有发生”。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各地法院推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未正式修改前,先行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在试点法院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律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统一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遵照有关意见精神,结合试点情况,及时制定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彻底消除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差异,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时出台相关法规,为各地法院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提供有力支持。建议适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进一步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和我国法治文明的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