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露: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建议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巩固和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2021 年中央 1号文件要求“实施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 年)》明确了到2022 年累计建成 10 亿亩、到2030 年累计建成 12 亿亩高标准农田的目标。高标准农田建设逐年稳步推进,为我国粮食及重要农副产品稳产保供提供了有力支撑。
农田建设“三分靠建、七分靠管”,但在实际工作中,重建轻管现象普遍存在,对高标准农田建后作用的发挥造成一定影响。存在问题主要有:一是历史遗留问题多。机构改革前,原发改、农业、国土、水利、财政等部门都承担有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建设的年代不一、标准不一、投入不一,工程质量参差不齐,与现行高标准农田质量、内涵要求有差距。二是管护机制不健全。高标准农田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投资为主,管护机制缺乏顶层设计,地方制定的管护制度缺乏约束性,基层管护队伍人员配备难以落实。三是管护资金难保障。管护资金筹集渠道、分担比例不明确,地方政府和村集体组织受财力、村集体经济薄弱限制,后期管护资金难以落实,大部分农户也没有出资意愿。部分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后续管护使用好一些,但因受流转合同期限和生产效益波动因素影响,管护责任的落实存在不稳定性。
为此建议:
一是加大项目改造提升力度。运用农业农村部开展的“十二五”以来高标准农田建设清查评估结果,对投入标准偏低、年久失修的项目,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纳入提升改造和补充建设范围,严格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逐年进行全面改造提升,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符合质量要求。
二是建立健全建后管护机制。明确界定各级政府、村级组织和管护人员建后管护职责,建议建立“县负总责、乡镇为主体、村级落实”的建后管护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建后管护负总责,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建后管护监管主体责任。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经营主体落实管护责任。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所在村民委员会落实管护责任。建议结合各地探索实施“田长制”的契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推进网格化管理,层层压实监管责任。
三是多渠道筹集落实管护资金。建议从项目建设资金中提取1.5-2%作为项目的建后管护资金,允许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结余资金用于建后管护,作为管护资金的重要补充。严格项目验收,由中标承建单位预留一部分工程价款作为后续管护责任保证金,同时明确工程质保期2-3年。出台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明确管护经费标准、分担比例,各级政府管护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村级组织经济基础薄弱、无力承担管护资金的,可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筹集。探索引导支持社会资本、商业保险介入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建立激励机制,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作者系安徽省人民政府参事、民进安徽省委会副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