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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讲系列|秦高益:与时俱进的婚姻编

发布时间:2020-09-30     来源:民进杭州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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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进行了修正。

  199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通过,1992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4日进行修正。

  《婚姻法》和《收养法》在陪伴和服务人民几十年得过程中,对于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婚姻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据此,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原有《婚姻法》、《继承法》的基础上,再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作出了与时俱进的变化。

  对禁止结婚条件的修改

  原《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婚姻无效。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医学上至今没有对于哪些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有明确的规定,这给实际审判中界定无效事由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同时,禁止患有疾病的人结婚、将一方患有疾病的婚姻作无效宣告,某种程度上法律干预了婚姻自由,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

  《民法典》第1051条明确了:婚前患有医学疾病“不再构成婚姻无效事由,而是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将是否结婚的最终决定权交给当事人本人,前提是患病一方在结婚登记前要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由上述法条可以看出,首先,有权行使婚姻撤销权的机关仅限于人民法院;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仅为结婚登机前一方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不再以结婚后是否治愈为限,即使婚后重大疾病已经治愈,只要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仍可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其次,《民法典》赋予了患有重大疾病一方的配偶选择权,如果配偶不介意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该婚姻继续有效,法律不予直接干涉,这其实更体现了对婚姻自由的尊重。

  增设“离婚冷静期”

  据统计,仅2019年,全国结婚登记人数有947.1万对,而离婚却有415.4万对,中国离婚率已经连续16年上涨。离婚率的不断上升,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最受大众关注的就是增设了所谓的“离婚冷静期”。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只限于协议离婚,旨在减少草率离婚、冲动离婚,改变现行登记离婚即申即离的现状,给予当事人适当的时间冷静,从而更理性的看待离婚。同时,离婚冷静期也存在附设的适用条件,即不存在家暴等情形。如一方出现有家暴、虐待、遗弃等行为,甚至严重威胁到另一方生命安全时,通常的做法是建议通过诉讼程序离婚。起诉离婚期间,甚至起诉离婚之前,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离婚冷静期作为新设的制度,可以预见,在实际实施以后,可以一定程度缓解冲动离婚,但是也会由此引发新的问题,这是不可避免的,每一个新的事物、制度,总是伴随着正向推动和负面作用,在不断调整中趋于完善。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以体现对弱势方的利益保障、平等原则下对弱势方的保护。但是根据上述法条可知,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双方约定适用分别财产制,但是长期以来,我国采用的都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适用分别财产制为补充的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极少,这也导致了该制度在实践中很少有适用的空间,基本成为看上去很理想但缺乏可操作性的状态。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观念的变化,更多的女性进入职场,但在工作的同时依旧承担着家庭的大部分劳动,女性负担着职场工作和家务劳动的双重压力,她们对家庭的贡献,离婚时法律应当有所体现。

  《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不再以夫妻约定适用分别财产制为前提。这一修改体现了民法总则公平原则的精神,反映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对于无酬家务劳动价值的进一步肯定,很大程度上保护家庭生活中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女性,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至于具体应当如何补偿,条文只是一般性地规定“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并无任何补偿标准和参考要素。具体可参考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方对家庭所作的贡献、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等因素。

  明确诉讼离婚被驳回后分居满一年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中裁决是否准予离婚的主要标准,但法官在认定感情破裂时,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在法律实务中,也会存在离婚诉讼“久调不判,久判不离”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诉讼离婚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

  现《民法典》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规定原起诉方如坚持离婚,只能在六个月以后再次起诉离婚,这是对第一次起诉离婚一方准予其再次起诉离婚的时间规定,本质上是诉讼程序问题。而《民法典》中关于“驳回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这是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实体理由。另,即使当事人在间隔六个月以后再次起诉离婚,如没有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也不会必然判决离婚;但根据现《民法典》的规定,驳回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当认定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同时,现行法律仅承认分居是一种事实状态,是法院认定夫妻是否感情破裂的事由之一。从法律效果来看,分居既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也不必然引起子女抚养、财产性质认定及分配在法律意义上的变化。分居是离婚的辅助手段,不是离婚的法定前置程序。

  家庭是人们最温馨的港湾,民法典顺应社会发展,用一条条法条关怀着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个体。家庭也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要注重优良家风的树立和维护。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民法典以一系列制度安排,促进家庭和谐,从而推进社会更好更快的发展,让家庭文明建设成为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

  (秦高益,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杭州律师《民法典》宣讲团成员,杭州民进开明法律专家团成员,萧山区“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浙江省聚心企业家助学公益促进会理事)

作者:     责任编辑:张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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