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手机版

参政议政平台 邮箱登陆

当前位置: 首页>履行职能>参政议政>建言献策

关于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和救助机制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0-08-06     来源:民进福建省委会

放大

缩小

  目前,我国的精神疾病负担约占全部疾病负担的四分之一以上。受传统观念、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影响,精神障碍患者长期被忽视、被误解,更难得到有效的救治和管理。病患家庭返贫率较高,影响了精神疾病治疗和康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管理存在一些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是政府强制医疗难落实。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发现精神障碍患者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不能直接送精神病院,而是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最后由法院决定。《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实施强制医疗的执行机关。在司法解释及公安机关的办案规定中,也没有涉及强制医疗救治机构,甚至也没有对强制医疗经费作出具体规定。强制医疗每月药费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医治周期较长,一般需要连续用药几年,甚至一生。在实践中,有的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因为没有经费保障,相关医院会以各种理由拒不收治,甚至有的地方找不到一家符合收治条件的医院。

  二是精神卫生服务资源不足。我国精神障碍患者人数不少,但与之对应的医护力量却较为薄弱,成为限制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的最大“短板”。资料显示:全国精神科执业医生不到3万人,平均精神科执业医生为2.1名每10万人口,精神疾病治疗机构平均病床数在我国27.5张每10万人口,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心理健康需求的爆发式增长,专业医生的数量、质量不足,已经成为精神卫生心理健康工作面临的一大难题。

  三是相关部门和监护人履责不到位。当前,我国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以亲属的监护责任为主,实行的是“家庭为主、政府为辅”的模式。大多数精神障碍患者缺乏医疗保障,需要承担长期治疗费用,很多患者因无法担负长期的费用而终止住院治疗。更为严峻的现状是,多达八成的精神障碍患者不同程度的缺乏治疗。因为社会偏见和歧视,造成患者自身或家属强烈的病耻感而不敢及时就医,导致病情恶化者不在少数。部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散落民间”,因为情绪压抑将攻击他人作为一种宣泄手段,成为公共安全的潜在危害因素。

  “十四五”时期,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与和救治机制。为此,建议:  

  一、抓紧出台《强制医疗所条例》。2016年6月8日,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公安部起草的《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但是至今没有下文。国家层面应尽快出台《强制医疗所条例》,明确“强制医疗所的设置、医疗工作模式、强制医疗的解除、临时请假回家制度、所外就医、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等事项,让政府强制医疗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基层精神卫生队伍建设。将“10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精神卫生防治人员”纳入公共卫生考核指标体系。委托医学院校培养定向人才,允许自愿从事精神卫生专科岗位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直接入编,鼓励住院医师参加转岗培训。对精神专科医护人员实行特岗津贴,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定期组织民政、村治保员、签约医生等相关人员的进行政策法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和必要基本技能培训。  

  三、加大困难病患家庭救助力度。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制度,提高帮扶专项保障资金,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避免因缺乏治疗导致患者病情加重、危害公共安全。推进为精神障碍患者购买相关责任险、意外伤害险工作,投保经费由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按比例出资。县级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整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项目补助等印制成政策汇编,发放给基层工作人员、村两委干部及患者监护人。  

  四、完善精神病患肇事预防机制。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范畴。协调建立卫健、公安、民政、残联、司法、乡镇(街道)的信息定期通报机制。完善高风险患者防控机制,逐人成立由监护人、村(居)委会干部、社区医生、民警综治(民政)协管员、残疾人联络员组成的管控专班,开展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随访。还有,通过进村镇、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等方式,广泛宣传精神卫生核心知识,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

  (作者:全国人大代表,民进福建省委会副主委,福建省立医院心外二科主任,福建医科大学博士生导师翁国星)

作者:翁国星     责任编辑:刘政
Copyright 1996 - 2020 www.mj.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国民主促进会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主编信箱
京ICP备0502631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17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