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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网络直播营销等新业态税收征管制度体系的提案

发布时间:2022-03-01     来源:民进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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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网络直播营销等新业态高速发展,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有力助推器。但当前相关市场规制、法律法规并未跟上经济活动形式快速演变的步伐,网络直播营销等新业态出现了大量的市场乱象,偷税漏税案件频发,阻碍了相关新业态的公平健康发展。为适应新业态的高速发展,亟需改革税收制度与加强监管,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缺陷。

  当前网络直播营销等新业态发展与我国税收制度间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网络直播营销等新型经济活动中各种纳税要素难以界定。互联网平台使经济活动的参与主体多元化、纳税主体模糊化,主体收入难以划分具体类别。出于税务规划需要,网络直播个人通常办理名义上用于对外签约的工商实体,表现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形式的“工作室”,网络直播个人与其所登记的法律实体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如何界定尚无明确、具体的判定标准,从而给其转换税目带来空间。此外,线下、线上多主体进行跨地区的经济交易较难确定经济交易属地,从而给纳税地点的界定造成困难。

  二是网络直播营销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有待规范。我国已经进入新时代,整体税收制度改革与举措正朝着提高“直接税”、降低“间接税”比例的方向迈进。从法律法规层面看,虽然当前直接税的名义税负不低,但在征管层面却对网络直播的“工作室”个人所得税普遍进行核定征收,核定所得率偏低,将会弱化政策效应。

  三是部分地区财政返还助长灰色避税。当前部分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或建设网络直播营销村等目的,在注册开票、核定征收、日常管理等方面为网络直播设立工作室给予便利,并对网络直播在注册地缴纳的税款地方留成给予返还。部分中介机构借此提供代理注册、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服务,为灰色避税行为推波助澜。

  为此,建议:

  一、从市场主体登记环节开始强化源头管理。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增加“现代服务业-网络直播”细分行业,税务部门赋予其专门的“税收编码”,明确对应的经营项目。市场监督部门在登记相应的市场主体时,应当要求其申报实际经营项目并在营业执照中予以载明,在从事直播的直播间必须挂证经营。对于网络主播将工作室设立于某地但实际经营地点常年在其他地方的,应按劳务发生地原则认定纳税地点。

  二、严格控制对“网络直播营销”行业的核定征收。对网络直播营销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不应采用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应推进建账建制。对于开票额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加强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预警管理,重点关注核定所得率水平及其他风险事项。网络主播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应严格落实由支付方按劳务报酬扣缴申报其个人所得税的制度,不应由代开票的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大数据分析及成果利用。税务机关应依托金税系统和发票系统的大数据信息,通过对工作室投资人姓名、注册地址、开票金额、受票方单位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对网络主播通过开办多家工作室规避查账征收的行为进行整治。对于网络主播工作室集聚的地区,推进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加大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力度。

  四、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法规,严控地方财政返还。进一步规范网络主播通过个人开设工作室,或挂靠在其他灵活用工平台、劳务派遣机构,其适用不同税目征税的条件、形式要件、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人等要素,使市场主体事先能够明确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也使基层税务机关有章可循。同时严格控制地方财政返还,对于为网络主播提供虚拟注册场所协助办理核定征收,进而对地方财政留成的税款进行高比例返还的地区,应由审计部门和各地财政监督部门进行常态化核查,建立健全问责追责制度,营造公平营商环境。

作者:     责任编辑:邵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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