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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宪法全国推广普通话

——纪念一九八二年宪法颁布实施四十年

发布时间:2022-09-05     来源:《民主》202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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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宪法,在总结全国推广普通话二十多年经验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普通话第一次有了宪法规定的国家通用语言的地位。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至今已经40年。

  一、普通话是中华民族融合发展的产物

  自先秦至今,通用语言历用“雅言”、“通语”、“官话”、“国语”、“普通话”诸词。华夏民族就存在着通用语,到春秋时期,这种通用语被称为“雅言”。《论语·述而第七》说,“子所雅言,《诗》、《书》、执礼,皆雅言也”。孔子诵读诗书,执行礼仪,都用雅言。到汉朝建立,“通语”是汉朝及以后几个朝代的通用语。

  普通话是以北京方言为基础发展而来的,北京地理位置处于中原农耕文明与北方游牧文明交往、交流、交锋、交融的地带,有800多年的建都史。其中,辽由契丹族建立,金由女真族建立,元朝由蒙古族建立,出现了以大都语音为标准的“天下通语”,元大都话成为近代普通话开始形成的原始基础;明朝由汉族建立,延续270多年,使用的中原官话已经接近普通话;清朝由满族建立,雍正年间在南方方言区推广基于北京音的官话,设立“正音书馆”。民国政府规定使用“国语”,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和实施推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6年开始全国推广普通话,先后两次派人到河北滦平县金沟屯村进行普通话标准音采集,当地人口六成以上是满族。

  普通话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说明,普通话是中华民族融合发展的产物,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语言。

  二、把普通话打上“汉语”、“汉民族共同语”的标签是不合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高度重视语言文字工作。20世纪50年代初期,开始民族识别工作,提倡各民族有自己的语言文字。随着语言文字工作的加强,定义了汉语——汉民族共同语——普通话的词义。

  1955年,时任教育部部长的张奚若发表了《大力推广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的普通话》,文中论述了汉语规范化的重要性,指出“应当广泛地有系统地推广这种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北京语音为标准的普通话——汉民族共同语。为简便起见,这种民族共同语也可以就叫普通话。”

  当时张奚若的署名文章和人民日报社论都指出,由于历史的原因,汉语的发展还没有达到完全统一的地步。许多严重分歧的方言妨碍了不同地区的人们的交谈,造成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许多不便。在文化教育系统中和人民生活各方面推广普通话,是促进汉语达到完全统一的主要方法。

  由于汉族人口众多,分布地域广阔,以前交通不发达,人员来往不方便,形成了各种方言。我国各省区有北京话、上海话、四川话、闽南话等,互不相通;同一省区也有不同地方语言,广东就有粤语、潮汕话、客家话、雷州话,无法互相交谈。汉语泛指各种方言的集合,而狭义上,汉族并没有本民族的通用语言。

  1956年2月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对学校、部队、共青团和工会、机关、新闻媒体以及各行业推普工作提出十二条要求。六十多年来全国推广普通话的社会实践,没有实现推广汉民族的共同语——汉语的初始愿望,而是取得推广全国通用的、中华民族的共同语言——普通话的显著成绩。

  把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共同语言的普通话打上“汉语”、“汉民族共同语”的民族标签是不合适的。

  三、全国都要推广普通话

  依照宪法推广普通话,当前需要在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加大普通话的推广力度,更需要全国共同加深推广普通话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重要性的认识,提高规范国家通用语言使用的自觉性。

  (一)深化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利于宪法这部国家根本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应该成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根本遵循。由于语言文字工作涉及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应对各种极端、分裂思想的渗透攻击,要把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实到具体工作实践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坚持正确的,调整过时的,把语言文字工作提高到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的新水平。

  (二)发挥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的作用。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是宪法赋予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的责任,要加大工作力度,邀请专家对有关通用语言文字相关问题研讨辨析,正本清源,形成共识,及时制定颁布相应的政策文件。对社会上出现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不利于民族团结的现象要及时提出纠正,进一步增强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

  (三)澄清一些混淆概念。民族地区的双语教学原指用民族语言和汉语教学。而“汉语”在蒙古语、藏语、维吾尔语等民族语言中都直接翻译成“汉族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提倡使用汉语容易造成一个民族要学习使用另一个民族语言的误解。因此国家教育部门需要出台新的双语教学指导文件,规定双语教学是指用民族语言和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教学。停止使用“汉语”课本,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使用全国统编通用《语文》课本或省、自治区编《语文》课本。

  教育部门发布的《中国语言文字概况》载有“我国除汉族使用汉语外,回族、满族等也基本使用或转用汉语,其他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许多民族都不同程度地转用或兼用汉语”。这段表述与宪法规定普通话是国家通用语言的原则不一致,与全国推广普通话的实践不一致,已经不符合新时代的要求。20世纪50年代以来推广普通话,应该表述为首先在汉族地区带头、民族地区逐步推广中华民族共同创造、共同使用的普通话。

  新闻媒体对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在播出的节目和刊登的报道中,还经常出现“普通话”和“汉语”混淆使用,对国家通用语言表述还存在很多不一致、不规范的情况。要规范媒体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宣传报道,国内应统一使用“普通话推广”,对外统一使用“中文推广”。

  学校和科研机构要加强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纠正学科设置、论文发表出现的混淆“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汉语普通话”、“汉语”、“汉民族共同语”等概念的现象,进一步形成依照宪法全国推广普通话的共识。

  (作者系民进中央原第一副主席)

作者:罗富和     责任编辑:叶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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