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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我国种业“放管服”改革的提案

发布时间:2021-02-28     来源:民进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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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业是粮食生产和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农业发展离不开种业支撑。当前我国水稻、小麦、大豆、玉米等大宗作物生产用种大多为自主选育品种,但同时,包括全球种业前十强在内的70多家国际种企已进入中国,一大批玉米、白萝卜等“洋种子”渗透到田间地头,高端蔬菜、花卉作物种子则大量依靠进口,我国种业面临巨大竞争压力。

  当前,我国种业发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种业管理模式存在不足。一方面种业管理方式造成市场活力低,目前偏高的准入门槛和严格的审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市场稳定的同时,也阻碍了市场进行充分、有效的竞争,难以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另一方面产业政策不适应现代种业发展需求,目前种业发展的制度性成本较高,不利于资金和技术人才的流入,难以激发市场活力,而市场活力不足又会制约种业技术的创新。

  二是种业科研创新环境亟待改进。种业对创新回报预期较低,种业科技投入机制仍处于模糊地带,科研机构与企业在研发活动中的定位不够明确,研发激励没有真正落地,作物新品种研发周期长、投入大、风险大,同时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严重挫伤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同时,科研投入效率不高,各科研单位之间缺乏相互合作,存在重复投入、浪费严重等现象。

  三是种质资源正在快速消失。据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结果统计,在湖北、湖南等6个省份375个县,71.8%的粮食作物地方品种丢失,其中不乏抗病、耐瘠薄的特性品种,种质资源一旦丢失,便很难恢复。而育种项目多是短期支持,每年都要申请项目,如果项目资金支持不连贯,种质资源便容易丢失。

  为此,建议:

  一、营造更加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一是在市场准入方面,逐步取消企业关于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等限制,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让资金更多投入到种子研发、生产环节。二是改革品种审定制度,简化审定程序,改为登记或备案方式,减少企业品种审定成本、时间,缩短成果转化周期,减轻企业运行成本。三是通过市场手段优胜劣汰,让具有创新能力的种企快速成长壮大,扶持优秀种企发展,推动种企不断做大做强。四是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力度,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确保种企守法经营。

  二、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综合开发利用。一是依托农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具有我国特色、优势互补的创新研发体系,重点关注育种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对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确保项目“开花结果”,并推动科研经费的分配权、使用权、评价权“三权分置”,形成跨部门互相制约的监督机制。二是完善科企紧密合作、收益按比例分享的商业化种业科研体制,建立科研单位与种业企业联合攻关机制,优化育种科研投入分配,提升育种资本投入产出效率。三是完善种业信用监管机制,主动向社会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建立涉及种子侵权、种子使用纠纷的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参与监督。

  三、加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力度。一是尽快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并争取上升为全国人大立法,明确在市场上禁售侵权种子的收获物。二是实施植物新品种权事先审查机制,借助种质资源DNA指纹图谱对植物新品种权授予工作进行事先筛查,缩短DUS测试周期,提升品种审定效率。三是建立全国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对我国现有的种质资源进行生物学分类,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并将全国种质资源大数据对公众开放,增强全民种质资源保护意识。

作者:     责任编辑:邵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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