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解决文物保护管理“最后一公里”问题的提案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强调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保护好、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是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然而与庞大的文物资源数量和艰巨的文物管理任务相比,现有文物保护管理力量尤其是市县级基层队伍明显力不从心。
一方面,市县级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异常繁重。我国现有各级各类不可移动文物76.7万处,国有可移动文物1.08亿件/套、民间收藏文物数以亿计,全国博物馆5354家,其中绝大多数不可移动文物分布在市县级管辖区域。我国文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地方各级政府对自己行政管辖范围内重点文物和其他文物的保护、管理、利用、安全等负有主体责任,市县级保护管理任务尤为艰巨。另据统计,我国现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34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181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169个;国家文物保护单位(下简称“国保”)10处以上的市164个,国保10处以下但国省保总数在30处以上的市125个;国保5处以上的县241个,国保4处以下但国省保总数15处以上的县253个;博物馆5座以上的县263个;几乎所有市县都有市县级文保单位。基层文物部门面临的不仅是保护对象总量大、种类多、分布广,更有保护难度问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保护要素动辄百十数计,整体保护问题复杂,活态保护利用新问题层出不穷;长城、运河、长征、丝绸之路等大型文化遗产跨市县、跨省乃至跨国,遗产点众多,保护要素复杂多样,区域协调更是不易。
另一方面,地方尤其是市县级文物机构队伍编制弱化。随着机构改革推进,部分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力量弱化,一些省份文物行政部门为文化和旅游厅内设机构;一些文物丰富的省(市、自治区)文物部门行政编制不足15个。一些文物大省,在编制不足情况下,文物局除了文物管理职能,还需承担省直单位扶贫、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等职责。市县级文物行政机构和编制被大幅撤并整合,干部队伍严重萎缩,单独设立文物局的地级市由机构改革前的102减到24个。目前县级文物行政职能一般由文旅或广电等部门履行,缺少专门机构和专人承担工作。许多县文物管理所撤销后,行政管理职能未及时纳入相关职能部门,队伍缺失、管理缺位,许多文物处于无人管、无暇管、无力管“真空地带”,文物安全形势严峻。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强文物保护顶层设计,连续出台系列重要文件,但工作基础还是在区县,保护关键还在抓落实。近十年我国文物总数翻了一番,文物保护利用工作量翻了不止一番,基层文物行政机构却不扩反缩,文物保护管理艰巨任务和基层力量严重不匹配。针对这一问题中央编办在2020年已经向各地省委编办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基层文物机构队伍建设,但目前各地情况不一,效果还没有充分显现。
为解决好中央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建议:
一、加强督导巡查,确保中央文件落地。建议中央编办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地方政府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特殊性、重要性,落实“各省级党委编办加强文物管理机构编制”等重要文件精神,保证市县文物保护管理人员编制,优化人员构成,强化文物执法职责。
二、监督各级政府依法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建议有关部门严格监督各级党委政府将文物工作纳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综合评价体系,明确要求各地党委政府每年专题研究文物工作,保障文物行政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力量与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
三、文物资源密集区单设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历史文化名城,文物大市、大县是文化遗产富集地,更是长城、大运河、长征、丝绸之路等文化遗产主要分布区,文物质量高,代表性强,建议考虑单设文物局,与同级部门同等行政级别,在保证编制的基础上实现专人专职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