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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民办高校集团化办学风险的提案

发布时间:2021-02-28     来源:民进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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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办高校集团化办学的数量和规模较大,办学层次类型多样,集团化办学已经成为民办高等教育重要的办学模式之一。民办高校集团化办学有利于放大规模办学效益、转换集团发展动力、完善学校治理体系、稳定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预期,同时也存在法律政策风险、办学方向风险、教育属性风险、办学质量和举办者变更风险,需要加强总体态势和利弊分析研判,同步完善支持和监管治理政策体系,引导民办高校实现内涵式发展。

  一、民办高校集团化办学的潜在风险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风险。《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规定,实施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地,绝大多数民办高校尚未完成分类登记。在政策衔接时段,一些教育集团收购民办高校的行为,其合法性需要深入研究。还有一些集团旗下的多所独立学院面临转设问题,需要预估办学风险。

  (二)运行和办学方向风险。随着集团化办学模式的扩张,集团旗下民办高校的数量和规模逐渐扩大,而资本市场跌宕起伏,一旦资金链出现危机导致集团破产乃至学校停办,将严重影响日常教学秩序,师生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此外,急于上市融资的教育集团和民办高校存在被收购或被实际控制的风险,如果被境外资本变相控制甚至会触及教育主权、文化与意识形态安全问题。

  (三)教育公益性被削弱的风险。当前,逐利性资本积极涌入民办高等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教育的公益属性。学生培养并非一朝一夕,教育发展需要稳定、可持续投入,而资本市场却追求短期、快速获利;个别民办高教集团被逐利性资本“裹挟”,非理性追求上市融资,“快资本”与“慢教育”的矛盾比较突出。

  (四)办学质量和举办者变更风险。个别集团为实现短期内上市目标,可能会通过抢占市场、规模扩张、大幅提高学费等手段实现快速获利,易造成教育教学质量缩水、优质教育资源稀释等不确定问题。部分民办高校“股权置换”变更举办者现象频发,有的存在无序、恶意变更,买空卖空学校资产等不规范行为,日常教学经费难以保证,严重影响学校办学质量和健康持续运行。

  二、关于防范民办高校集团化办学风险的建议

  (一)全面认识利弊风险,重视发展态势的整体研判。一是高度重视民办高校集团化办学现象。集团化办学已成客观事实,其积极作用不容否定,但风险问题也不容忽视,必须纳入教育治理框架,因势利导,规范管理。二是尽快作出专业研判。组织专家学者,联合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掌握行业动态,全面分析高等学校集团化办学的发展态势和利弊风险。

  (二)完善政策制度体系,健全监管治理机制。一是健全民办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规范民办高等教育的外部治理结构和民办高教集团的治理问题,消除教育行政部门监管的盲区。二是研究制定规范民办高校集团化办学的指导意见。明确民办高教集团的设置标准、上市集团协议控制模式的政策导向,细化举办者变更核准程序性条例。三是建立民办高校集团化办学的风险防控和预警机制。对于集团化办学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做好专项跟踪,提出防范预案。

  (三)尊重各方权益诉求,实现民办高校内涵式发展。一是建立多元治理体系,畅通沟通机制。教育部门联合证监会、银行、市场监管等建立跨部门治理机制,畅通与民办高教集团的沟通渠道,回应各方权益诉求。民办高教集团及旗下高校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主动向主管部门通报相关重大事项,同时履行办学信息披露义务。二是引导集团化办学由规模扩张向内涵式发展转变。尽快落实相关支持激励政策,完善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和保障体系,实现以质量为中心的权责关系治理。

作者:     责任编辑:邵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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